A.司法审判程序具有很大随意性 | B.冗官问题造成审判效率低下 |
C.以农为本的传统立法价值取向 | D.土地兼并导致社会矛盾尖锐 |
材料一 《唐律》共12篇502条,内容完整,条目简要。《唐律》限制官僚地主侵夺民田,要求地方官吏严格执行均田令,惩办官吏的违法活动等等。贞观十一年(637)颁行新律,比隋代旧律减死刑者92条,减流人徒者71条,其余变重为轻的还有很多。《唐律》将《名例》列为首篇,其中又将谋反、谋大逆、不孝、不义等十项罪名定为“十恶”,罪入十恶,多判不赦之罪。贵族、官僚及其家族享受多方面的特权,犯罪以后,可通过议请、减赎、以官抵罪等方法逃避制裁。平民侵犯贵族官僚,要加等处罪。
材料二 清朝入关不久,以《明律》为基础,定名《大清律例》。清朝司法,以“例”为准,“有例不用律”是突出特点。旗人犯罪在定刑上可以折减。清朝鉴于统辖民族众多,各族社会发展水平、生活方式与习俗存在差异,遂有许多民族立法,如针对蒙古族的《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管理青藏的《番子条例》《钦定西藏章程》,治理苗疆、回部的各种章程与条例等。
——以上两则材料均摘编自赵毅、赵轶峰主编《中国古代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唐律》的作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清朝法制的特点。
材料一 董仲舒《决狱》曰:“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 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论曰:“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也, 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垢父也。……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宋)李昉《太平御览·第六卷》
材料二 诸詈(骂)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
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
因政教而施刑罚……刑罚不可弛于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疏议》
(1)分别指出材料一中案件判决的两种结果及依据,并据此概括西汉法律实施的特点。
(2)概括材料二中体现的唐律的立法特点。结合所学分析汉唐法律特点形成的原因。
A.促进程朱理学的广泛传播 | B.扩大地方宗族势力的影响 |
C.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力 | D.发挥乡约教化百姓的功能 |
A.律令开始儒家化 | B.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 |
C.法律宣传程序化 | D.统治者重视基层教化 |
A.儒学士人积极投身基层教化以推广儒学 | B.儒家思想逐步融入法典,体现礼法结合 |
C.乡约逐渐成为统治阶级维系稳定的工具 | D.儒学以乡约形式直接面向底层百姓宣讲 |
A.法治思想成为社会的主流 | B.司法受到儒家伦理的影响 |
C.逐步放弃黄老无为的做法 | D.儒学的正统地位得以确立 |
A.保护土地私有 | B.抑制土地兼并 | C.施行轻罪重罚 | D.推行重农抑商 |
A.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的多样性 | B.为了推广普及铁犁牛耕技术 |
C.保障农业和军队的动力来源 | D.发展养殖完善农业经济体系 |
A.自然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融入法律 | B.中国比西方更早进入法治社会 |
C.中西方法律文化中的价值取向不同 | D.成文法体现了文明发展的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