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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共计 51 道试题
1 . 【礼治与法治】

材料一   周代形成了以维护宗法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并使全部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都纳入到礼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刑罚与礼互不相属。法官参照前辈先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反映了这一时期的法律实践以刑统罪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

春秋战国时期,旧的礼治秩序宣告瓦解,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开始居于法律规范体系的主导地位,实现了各种社会行为“皆有法式”“事皆决于法”,礼被排斥在法之外。

汉儒以引经注律、经义决狱的方式,“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窜入法家所拟定的法律里”,开启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这个过程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律“一准乎礼”而告完成。此后,经宋迄明清,中国法律就基本定型于“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正统体制,使以礼为核心的儒家道德规范实现了法典化,同时也使以刑为核心的法实现了道德化。

——摘编自谢作《中国古代礼法关系的演进》

材料二   鸦片战争后,西方法文化中公正、法治、自由、平等法治思想输入中国,冲击了中国传统礼法制度……清末预备立宪期间,法律进程正式开启经由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的不懈努力,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采用了来自权利能力、债权、所有权等民法概念,引进了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民法原则。同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总则与分则两编的体例,并仿照西方刑事法制建立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缓刑、假释及主刑和从刑相协调的刑种体制等刑法制度。中国近代法律体系和制度最终建立起来。

——摘编自张晋藩《综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


(1)根据材料一,归纳古代中国不同时期的礼法关系。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末法治的发展趋势及其原因。
2022-04-27更新 | 343次组卷 | 6卷引用:湖北省武汉市2022届高三四月调研考试历史试题
2 .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古代中国追求和睦友好,向往“无讼”社会。首次明确提出“无讼”的是孔子。老子“无为”在诉讼上即归于“使民不争”。法家重刑,根本是为“无刑”也即“无讼”。“秦汉以降,司法官多奉行调处息讼原则”。至两宋调处制度化,明清则臻于完备。“明德息讼”官吏才会赢得好口碑,得到统治者赞赏。教化不成的兴讼之人、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等均会被视为“待罪之身”。明代建构了双重调解程序:先民间调解,民间调解不能解决时再行诉讼,里老调处是民事诉讼的法定必经程序;即便进入诉讼程序,司法官也优先调解。清代州县诉讼内调解具强制性,当事双方需“遵命和息”。清代还存在委托调解制度,即州县接到诉状,认为事微不值或事关亲族关系不便公开传讯,则将诉状转达乡保、族长调处。又因民事纠纷多发于乡里,乡保易闻真实,这种“半官方”的乡保调解,不但极常见且十分有效于纠纷解决。当然官府也必然同时严密监控和管理。

——摘编自张嘉军《古代中国民事诉讼调解政策初探》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推动我国古代民事调解机制形成发展的原因。
(2)请从“古为今用”出发,评价我国古代民事调解机制的当代价值。
3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中国古代的国际法则是以行为体的内在联系为基本预设的,将所能接触到的所有民族视为一个有亲缘关系的大家庭,在此基础上建构规范,讲求重义轻利、往来礼仪、互助互谅等。国家间关系就不仅仅表现为利益平衡的结果,国际法也不仅仅靠制裁违法者保障其有效性,而是调和关系、促进合作追求共同体的和谐,并通过“礼”的教化作用使各国内在地遵守国际法律,这伟国际法直正地成为国际社会“公平和美良的艺术”也为国际政治提供了一种更为深刻的检验标准,而不是表现为机械的利益平衡规则或“强行法”等社会价值底线。

——摘编自汤岩《古代中国主导的国际法:理念与制度》

材料二   为了适应新情况罗马的外事裁判官制定了万民法。在《法学辞典》(增订版)中万民法被定义为市民法的对称,指世界人民共同适用的法律。在部分法学著作中,万民法也指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国际公法。虽然这一时期的万民法仍然脱离不了时代、地域以及阶级的局限性,但是它已经具备现代国际法的基本雏形,作为国际法的起点对后世影响深远。

——摘编自李露雅《国际法源流——国际法从西方到世界》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代中国主导的国际法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上述特点形成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罗马万民法的适用范围及其实质。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从人类文明发展的角度谈谈你对古代东西方国际法实践的认识。
2022-04-08更新 | 112次组卷 | 1卷引用:贵州省2022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模拟测试文综历史试题
4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法家思想在秦朝时取得了对其他诸家的胜利。秦国采纳了法家所提倡的那种充满活力,并具有残酷性的理论,……建立了第一个统一的中华帝国。在新王朝的统治下,各旧国的贵族和官吏们分别被迁出原先所服务的国度境内,并被剥夺了权力。中央政府委派一些新的官吏到被征服的旧国土地上,代表中央政府,行使统治权。这些新的官吏不再世袭其职位,他们从中央政府佰取俸禄。法家所倡导的法变成帝国全境通用的法律。公元前213年,中央政府强制推行"焚书"政策,……焚书运动标志着法家学说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材料二 法律儒家化是指儒家所倡导的礼的精神和有时是礼的具体规范,被直接写入法典,与法律融合于一体的。这一过程始于汉代,并在随后的几个世纪中,逐渐深化。公元653年,《唐律》被制定,颁布,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最终完成。道德习俗(礼》以实在法(法)的形式,具有了正式的法律效力;或者用另一位学者的话来说,

——摘编自莫里斯(美)、布迪(美)《中华帝国的法律》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法家胜利的表现?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影响?
2022-01-25更新 | 59次组卷 | 1卷引用:辽宁省葫芦岛市普通高中2022届高三上学期期末考试历史试题
5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从《周礼大司徒》的记载来看,西周时已相当重视人口生养了,所谓“保息六政”中,第一条就是“慈幼”。自春秋战国以来,充足的人口不光是一个文明延续的根本,更是国家赋税徭役与战争实力的保障,因而历代王朝基本都继承了西周鼓励生育的政策,《国语越语》就记录,“将免者以告,公令医守之。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对违反计生对象的处罚也很严厉,据《汉书惠帝纪》记载,“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五算”就是要缴五倍人头税。唐太宗李世民登基之初,便发布了《令有司劝勉庶人婚聘及时诏》,加强生育风气的引导,动员富人赞助无法娶亲的穷人,将生育的好坏、鳏寡人口的数量,作为地方官员的政绩指标,进行考核;提倡“男子娶寡妇、寡妇再改嫁”这样的政策,否定男子娶二婚女不体面、女子“从一而终”的旧观念。

——摘编自《贞观元年婚姻诏令考释》等

材料二   在封建社会中后期,就有一些学者意识到人口过快增长带来的严重问题,中国传统时代的人口观出现了变化。宋代人口总数峰值达到8000余万,在这种背景下,历史学家马端临认为“民之多寡不足为国之盛衰”,提出了重视人口质量和整体素质的“计生”理论。

到了清末,人口膨胀到4亿之众,社会弊病丛生,历史地理学家汪士铎就把太平天国的爆发原因归结为中国的“人多”,并提出了一系列极端的、违背情理的人口控制措施,如推广溺女之法,施送断胎冷药,严再嫁之律,立童贞女院等。

——摘编自《文献通考》《汪士铎人口思想研究》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人口生育政策的特征并分析其价值。
(2)根据材料一、二,概括宋以来学者人口观的变化并分析其原因。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上述材料的历史启示。
6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社会的变迁是渐进的、长时段的;法律变革过程根本上是一种改良过程,必须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在突发的、短时期的革命行动及政治、军事事件之后构建的法律,最大的特点就是对以往法律传统的破坏大于发扬,摒弃多于继承,变革历程呈“跳跃式”。裂变的法律不但违背社会发展的规律,也违背法律自身发展的规律,难以与社会生活保持协调。

纵观近代中国,从清末到辛亥,从北洋到北伐,从南京国民政府到新中国政权,革命浪潮一浪高过一浪,革命的理想和目标不断实现,法律制度模式不断被刷新。可是,社会结构的演变比较缓慢,自然经济结构相当稳固;市场经济不够发达,契约观念养成困难;民众心理上传统因素的烙印短时间内并未消除;情、理、法合一的司法伦理依然存在;广大乡间社会还是重调解、轻诉讼。重礼俗习惯、轻成文法典,重权力、轻权利;仍在民间流行的“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等乡谚,都生动地刻画了民众的法律心态;清廉秉公的法官还会被亲友骂成“傻瓜”,欲从事律师事务的晚辈还会被尊长教训为“有损阴德”……这些都是民众法律心态的缩影,折射民众司法信仰的严重缺失。只在制度层面大做文章,不对社会实际考察分析,寻找法律与社会之间的最佳切合点,引进司法制度只能漂浮于社会生活之上,甚至激起社会生活与法律的对抗。

——摘编自张仁善《论中国近代司法文化发展的多层面冲突》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出近代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从思想观念角度,指出阻碍近代司法制度发展的因素
2021-10-20更新 | 25次组卷 | 1卷引用:海南省海口市大成高级实验中学2021-2022学年高二10月月考历史试题
7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论语·颜渊》

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

——《孟子·离娄上》

材料二 不同的法律概念是古代罗马文明与古代中华文明的一大分歧。一般来说,罗马人尊崇法律,他们的颂词多以自己的法治为荣。中国的法家也崇尚法律、法治,不过法家的概念在汉武帝罢黜百家后备受压制。儒家视法不外刑,与战争一样,同是世上无可奈何之"不祥之器"。《汉书》晋书》把刑、战归纳到同一卷中。

公元前451年,阶层斗争剧烈期间,罗马公民普遍庆祝颁布《十二铜表法》,视它为国家的伟大创建。古代史笔称誉它是平民的胜利,现代史学家认为贵族能明智自制,它亦功不可没。法律有强制性,但规约在什么情形下施什么刑赏,教人们知道要为自己行动的后果负责。总的来说,罗马人认为法律公布明确规例以指导行为,让公民们能理智地权衡得失。

——摘编自欧阳莹之《龙与鹰的帝国》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孔孟治国理念的特征及其成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古罗马和汉代以后的中国对法治的不同态度,并指出古代罗马颁布成文法的意义。
2021-05-21更新 | 56次组卷 | 1卷引用:安徽省皖淮名校2020-2021学年高二下学期期中联考历史试题
8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中国古代,在自然经济之上,形成了家国合一的宗法伦理。中国法紧随宗族制成为道德执行工具,维护宗法等级是中华法系特质。春秋战国,礼崩乐坏、法家产生,法家“缘法而治”本质是权力本位;其典型观点“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立法集于君主,不承认民众权利。中国古代权力观念发达,所谓法,一是刑法,二是官僚机构组织法,形成了异常发达的以公法为主的法律体系。法家强调“尊卑贵贱皆从法”,但在实践上,只对被统治者有威慑力,法治作为德治补充,为人治服务,这是中国法落后、缺乏法治精神的真正原因。

——摘编自《中国古代的“依法治国”》

材料二   在罗马早期社会中,商品经济孕育着自由、平等观念。个人意识使罗马公民在人与人,人与城邦之间表现为契约关系,使法律摆脱了宗教和道德的束缚,成为独立系统。古罗马法在平民与贵族的斗争中建立起来。罗马人把法治视为至高无上的信念和自然理性,注重法律的正义性和公正性。罗马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治建设,把私人权利看作国家权利的最高准则,使私法成为罗马法的灵魂和精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成为国家运行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体现在罗马各个角落,共和国的法治精神成为西方法律的渊源。

——摘编自《古罗马共和国的“法治”》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概括中国古代和古罗马法治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中国古代和古罗马法治不同特点的原因。
9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西周《礼记·王制第五》中记载:“五谷不时,果实不熟,不鬻于市。”这是被公认的最早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汉朝时期,为了杜绝不法商家为牟利向市场投放有毒有害食品,国家在法律上明文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减(赃),与盗同法。”唐朝时,《唐律疏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宋代,国家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完全继承了唐朝的法律,同时也有所创新,即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不能进市贸易,商品的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会会长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官商勾结”在宋明尤为兴盛,再加上封建社会人治大于法治的专断独裁思维,使得整个社会拜金逐利风气盛行,个人道德、社会道德面临极大的考验。

——摘编自刘新超等《古代食品安全管控理念、方略及启示》

材料二   19世纪美国联邦政府对食品的卫生标准、纯度指标以及标签的真实性等方面没有统一的规定,市场上的食品质量非常不可靠。到19世纪末,食品的造假腐败已经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重大危害事件不断出现使民众逐渐觉醒,对食品改革和制定相关法规的呼声越来越大。新闻记者阿普顿·辛克莱出版了一本题为《丛林》的小说,在这部小说中辛克莱以15页的篇幅对当时美国肉制品污秽不堪的加工过程予以揭露,引起了公众极其强烈的反响。于是西奥多·罗斯福总统下令对肉类加工业进行彻底调查,并将调查报告中揭露的诸多耸人听闻的事实公之于世。与此同时,美国医学会也向国会表明如果参议院不通过纯净食品法案,将促使他们的病人对国会施加压力。在多重压力之下,1906年《纯净食品和药品法》最终获得国会通过。

——摘编自徐俊才《美国食品安全法案颁布历程的启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食品安全监管发展的特点,并分析其作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美国联邦食品安全法产生的背景。
(3)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认识。
10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西周时代,统治者推崇“天命”和“敬德”的观念,所谓“天命”,就是天的命令和旨意,而“敬德”,就是敬天;提倡“以德配天”的观念,故统治者须“敬德”才能获得天命。春秋时代,老子用“道”来代替“上帝”,孔子怀疑鬼神的存在,对于“怪、力、乱、神”等轻易不加言论。不少人把“天”与“民”联系起来,如《左传》中有记载,“民受天地之中而生,所谓命也”“天生民而立之君”“夫民,神之主也”“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等等。

——摘编自王玉哲等著《中国断代史系列:先秦史》

材料二   董仲舒认为,“天”是宇宙万物之主,“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在他看来,“天之不可不畏敬,犹主上之不可不谨事。不谨事主,其祸来至显;不畏敬天,其殃来至暗,暗者不见其.端,若自然也。故曰:堂堂如天,殃言不必立校”。君王能否得到上天降之符瑞,是由天命决定的,不是人力所能决定的。但人君又不能被动等待,唯有德行自备,方能感动于天。汉化,天常降灾祸,求雨水、止雨水已形成一套成热的祭祀礼仪。后来,时任江都相的董仲舒还亲自撰写止雨文书,并将“除民所苦”明确写进其中。

——摘编自肖雁《西汉天命神学和儒学的选择及融合》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春秋时期天命观的变化及其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董仲舒天命观的特点,并说明其影响。
2021-11-03更新 | 165次组卷 | 1卷引用:河南省部分名校2022届高三上学期阶段测试(四)历史试题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