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选举产生
②用法律形式否定了君主专制制度,赋予国民自由权利
③依“三权分立”原则构建政治体制,实际确立责任内阁制
④规定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国民在政治上一律平等
A.①④ | B.②③ | C.①②④ | D.①②③④ |
材料一 如此状况的共和制度不是一个派别所理想的制度,而是当时各主要派别能够接受的政治制度。他们面对的是复杂的社会现实,以及历史传统、王族血缘、派别利益,直至法律条文的措词和获得通过的可能性等。它们即使坚持着脑海中的信条,也必须脚踏实地维护着已经拥有的政治权益。因此,在谁也无法独占鳌头独断专行的情况下,彼此妥协成为唯一的出路。……由于宪法的残缺、矛盾和可变性,使人们有了对宪法作出重新解释的余地,宪法可以随着资产阶级各集团力量的消长进行灵活的变通,可以适应形势的变化而生存下来,无需彻底变更。中、小资产阶级又依照自己的愿望对宪法条文作了微小的修改。
——摘编自郭华榕《法国政治制度史》、沈坚《试论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治制度中的稳定因素》师创教片
材料二 根据《临时约法》宪法由因会制定的规定,1913年4月8日国会正式召开后,便按照国会组织法,由两院各选30人为宪法起草委员,负责宪法起草。天坛被选作会场,起草工作历时三月,完成全稿,称《天坛宪法草案》。从内容上看,《天坛宪草》较之《临时约法》有所改进,赋予行政首脑对于国会的解散权,但《天坛宪草》在对《临时约法》做出部分修改的同时,依然保留国会对于行政首脑任命官员的同意权,继续实施责任内阁制,与袁氏之意相忤,袁乃授意各省督军及民政长官出面反对,有谓宪法草案“比较《临时约法》弊害尤深”之语。尽管宪法草案全案也经过三读,初步完成了宪章条文的草拟和审议,却一直没能公布。以后,随着袁世凯解散国会,中华民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的制定也随之流产。
——王建朗、黄克武主编《两岸新编中国近代史·民国卷》
(1)根据材料一,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法国1875年宪法制定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华民国第一部宪法制定失败的原因。
材料一 由于明代皇帝多怠于政事,嘉靖、万历朝的内阁中严嵩、张居正等都是手握大权的“权相”…清末官吏张瑞荫说:“内阁之制,在前明有张居正之专擅,本朝设军机处后,内阁宰辅,名存而已”。
——摘自董力《近现代中国责任内阁体制研究》
材料二 责任制内阁所表达的政治思想在于:“政府管理社会的职能来源于国民的授予,代表国民意志的议会拥有监督政府的职责”,为了防止“人民的代表反高于人民本身”的现象出现,赋予行政机关制约议会的权力也是必要的。通过政府与议会的制约平衡,国民的主权意志得到最终实现。
——摘自何勤华《外国法制史》
材料三 革命党人在交权的同时,将政权组织形式进行了转化,用责任内阁制取代了美国式的道路、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合法地”架空袁世凯。这种做法固然反映了革命党人实现立宪主义政治的善良动机,但也开创了恶劣先例:可以根据政治斗争的需要来设计宪法。
——摘自董力《近现代中国责任内体制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朝内阁出现权臣的原因。清朝内阁的地位有何变化。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明清内阁与西方责任制内阁的不同点。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做法。
A.政体制度的选择 | B.革命最终主导权 |
C.社会发展的走向 | D.临时大总统人选 |
材料一严复较早将“周召共和”与贵族共和相连,“夫所谓主治者,或独具全权之君主;或数贤监国,如古之共和;或合通国民权,如今日之民主。”在其后翻译的《孟德斯鸠法意》中,他将“贤政”归于公治之下,是为贵族共和。
——李爱军《中国古代“共和”观念考辨》
材料二1903年孙中山在檀香山的一系列演说中,反复称我们有必要倾覆满洲政府,建设民国,并在“革命成功之日,效法美国选举总统,废除专制,实行共和”。此缘于清政府之昏庸无道所以“断难行其君主立宪政体,故非实行革命建立共和国家不可也”。
——郭辉《孙中山的“共和”政制构想及其特征》
材料三麦迪逊提出,共和政体的定义应当是:“它从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间接地得到一切权力,并由某些自愿任职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在其忠实履行职责的期间进行管理。”
——马啸原《西方政治制度史》
(1)如何理解材料“共和”的含义的变化。
(2)根据材料二概括孙中山对“共和”的理解,结合所学知识,孙中山在政治上为共和作了哪些努力?
(3)运用所学的有关美国宪法的内容,解读麦迪逊关于“共和政体”的定义。
材料一 近代随着西方选举概念的输入,“选举”逐渐脱离中文传统涵义,转变成与英文“elect”对应的概念。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人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权利,但是却没有规定如何保障人民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后来的选举法又对选民资格作了性别、年龄、财产等种种条件限制,使妇女、贫苦群众和一部分资产阶级丧失了选举权。
——摘编自刘东、曹均学《对辛亥革命是否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的几点思考》
材料二 1953年《选举法》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1953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各个地区的民主选举逐步展开。全国进行基层选举的单位共有21.479 8万个,进行基层选举地区的人口共为571 434 511人,全国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达2.78亿人,占登记选民总数的85.88%。
——摘编自柳润涛《新中国首次大规模普选始末》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影响民国初期选举的因素。
(2)根据材料一、二,指出与民国初年选举相比,新中国首次普选的不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其对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意义。
A.①是临时约法颁布之城 | B.②是同盟会的创立之城 |
C.③是辛亥革命首义之城 | D.④是民国建立定都之城 |
A.有助于袁世凯称帝 |
B.利于制约总统专权 |
C.导致民主共和名存实亡 |
D.使宪法背离了分权原则 |
A.没有体现孙中山的革命思想 |
B.没有具体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 |
C.没有实现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
D.没有贯彻五权分立的制宪理论 |
材料一 民国初年是一个非常的时代,处于制宪政治时期,而非常态政治时期。制宪政治要解决的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因此,参与制宪的各个党派虽然有各自的价值、信念和利益,但要求他们在制宪的时候,暂时放下党派之私见和私利,从国家的长远和整体利益出发,制定超越党派的永久宪法。……美国在建国之初也曾出现过私人利益泛滥、普遍出现腐败、派系与党争等一系列问题。……面对人性中的幽暗,联邦党人非常具有政治智慧,他们不是像法国大革命那样以公共的善的名义去压抑私利的恶,而是通过建立分权的宪政制度,以恶制恶,相互平衡,将恶转化为善,将私人利益转化为公共利益。在费城制宪会议的过程之中,虽然各州、派系之间有利益冲突,但为了实现共同的国家未来和长远的政治秩序,大家一方面相互承认对方的逐利冲动,另一方面寻求利益整合和政治妥协的可能性。美国人坚信,只要有适当的制度性安排,各种分散的私人利益可以“共和”为民族的整体利益。
——许纪霖《辛亥后民初的制度转型为何失败?》
材料二 所谓立宪政体,所谓国民政治,果能实现与否,纯然以多数国民能否对于政治,自觉其居于主人的主动的地位为唯一根本之条件。……是以立宪政治而不出于多数国民之自觉,多数国民之自动,惟日仰望善良政府,贤人政治,其卑屈陋劣,与奴隶之希冀主恩,小民之希冀圣君贤相施行仁政,无以异也。……共和立宪而不出于多数国民之自觉与自动,皆伪共和也,伪立宪也,政治之装饰品也,与欧美各国之共和立宪绝非一物。
——陈独秀《吾人最后之觉悟》(1916年2月)
(1)根据材料一民国初期和美国独立初期面临的相同政治问题是什么?根据材料一及所学知识,简要说明美国在解决该问题时所体现出的“政治智慧”。
(2)据以上材料及所学知识,分析民国初年立宪政体在中国不能真正建立的原因。
(3)综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政治制度发展趋势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