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生产、加工“野格”牌利口酒1084箱(其中621箱外包装已张贴标识,未灌装),生产、加工“芝华士”牌洋酒20余箱,其中雇佣被告人陈某乙生产、加工“野格”牌利口酒375箱。截至案发,被告人陈某甲非法经营数额181440元,被告人陈某乙非法经营数额60000元。
【司法处理】公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该地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受案后,检察机关发现在案被扣押的621箱空瓶虽未灌装,但外包装均已张贴注册商标标识,且被告人辩称被扣押空瓶系正品。针对该行为,检察机关及时向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等机构咨询,最后认定非法经营犯罪事实,庭审时获法院支持。
最终,审判机关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6万元、对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3000元。两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 . 2023年3月28日,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传媒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对“得物”APP销售的某品牌围巾出具非正品鉴定结论后,多次在抖音平台发布宣称“得物”售假视频。经鉴定,上述围巾为正品。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结合材料,运用自主创业公平竞争的知识,对相城区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进行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
①邹先生的消费自主权受到严重侵犯
②邹先生可以要求该商家“退一赔三”
③商家通过“搭便车”行为误导消费者
④商家通过商业诋毁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近年来,外卖订餐、交通出行和网络购物等消费领域频频爆出“大数据杀熟”的问题。某校一个学习小组围绕“大数据杀熟”开展探究活动,搜集到以下材料。
“大数据杀熟” “大数据杀熟”一般是指商家收集、分析消费者个人信息与行为数据,包括消费经历、支付能力、价格耐受力等,对不同消费者收取不同价格的行为和现象。该行为通常包含两个阶段:一是收集数据对用户进行“画像”;二是根据画像对用户进行区别对待。前者可能涉及非法收集和滥用个人信息;后者则可能涉及差别待遇、价格歧视或自动化决策等问题。例如,用户分别使用自己的高级会员和普通会员账号在同一电商平台购买同款商品,结果发现,高级会员账号不仅没享受到优惠,反而需要比普通账号支付更高的价格。 |
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用户信息的读取和使用、大数据技术算法应用,以及消费者关注的“大数据杀熟”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我国尚未明确专门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则,只能依靠这些相关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
①可以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创业
②办理企业登记应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
③不能招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员工
④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学会风险管理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①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②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市场自发性的表现
③违背正当、必要原则,涉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
④增加了发票开具的实际难度,不利于征收企业所得税
A.①③ | B.①② | C.②④ | D.③④ |
①侵犯了其他公司的专利发明
②通过“搭便车”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
③欺骗、误导消费者,违背了公平竞争的要求
④是对其他公司的商业诋毁,侵犯了他人的商业信誉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①低碳科技公司与交易中心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
②电力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可免除违约责任
③电力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其债务由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④若交易中心非交易相对方或者保证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网友反映不少线下餐饮店老板使用预制菜并未提前告知消费者; ◇网友爆料购买预制菜的实际货品与商家图片网页宣传内容不符; ◇商家经常擅自取消订单,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赔偿损失等难度大。 |
①商家擅自取消订单,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②对货品与宣传内容不符的维权适用举证倒置原则
③餐饮店应遵循诚信原则,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④预制菜企业不得对其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汉涛公司运营的“大众点评网”是一个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点评及消费优惠等信息服务的本地生活信息及交易平台,平台点评规则要求用户发布信息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伍某经营的食味先公司系一家代运营公司,其通过刷虚假交易、虚假好评等方式帮助大众点评平台内经营者快速提高评分、星级,以获取平台流量。汉涛公司以食味先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味先公司在经营中侵犯汉涛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食味先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27880元。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有关知识,说明法院判决的依据及产生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