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年代 | 均田户数 | 受足户数 | 平均每户应受田亩数 | 平均每户未受田亩数 |
高宗时期 | 1 | 0 | 101.0 | 69.0 |
武则天时期 | 4 | 0 | 143.5 | 102.0 |
玄宗时期 | 32 | 2 | 148.7 | 106.6 |
代宗时期 | 11 | 2 | 149.3 | 89.8 |
A.土地私有制继续深化 | B.中央集权体制趋向崩溃 |
C.贵族政治的持续影响 | D.国家财政负担日益严重 |
A.理性使自然法具有永恒性 | B.自然法符合帝国公民意愿 |
C.罗马法应与自然法相结合 | D.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准则 |
材料一 “先为室屋,具田器,乃募罪人及免徒复作令居之;不足,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皆赐高爵,复其家。予冬夏衣,廪食,能自给而止。郡县之民得买其爵,以自增至卿。其亡夫若妻者,县官买予之。”
——汉·晁错《守边劝农疏》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指出汉朝政府的边疆政策及其特点,并说明推行该政策的影响。材料二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然汉制九章。虽并湮灭,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案梁、陈以往,略有其条。周、齐虽具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开皇创制,始备此科,酌于旧章,数存于十。大业有造,复更刊除,十条之内。唯存其八。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
——《唐律疏议》
注:十恶:反逆(谋反及篡权行为)、火逆(毁坏皇家宗庙、陵寝及宫殿行为)、叛(背叛朝廷或国家)、降(投降敌伪)、恶逆(谋杀或殴打尊亲属)、不道(灭绝人道的残杀人行为)、不敬(偷盗皇家器物或祭祀用品以及过失危及皇帝安全)、不孝(不奉敬侍养尊长及违反服制行为)、不义(部下及百姓杀死郡县官吏或丈夫去世而妻子匿不举哀等行为)、内乱(亲属之间犯奸乱伦行为)。
(2)根据材料二,结合所学,从“十恶”的具体内容角度分析政府推行该律令的目的,归纳《唐律疏议》的特点,并指出其在中国古代法治史上的地位史实 | 结论 | |
A | 《大明律》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 | 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
B | 明朝将户籍分民籍、军籍、匠籍等 | 便于优抚弱势群体进行救助活动 |
C | 一条鞭法实行赋役合并、一概征银 | 存在近两千年的人头税被废除 |
D | 清中期更定保甲法,设牌长、甲长、保长 | 三长制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 |
A.A | B.B | C.C | D.D |
A.监察官 | B.执政官 | C.元老院长老 | D.议事会议员 |
A.专制王权的强化 | B.民族意识的觉醒 | C.宗教改革的开展 | D.民族国家的形成 |
最早制定 | 1953年 |
重新修订 | 1979年 |
第一次修改 | 1982年 |
第二次修改 | 1986年 |
第三次修改 | 1995年 |
第四次修改 | 2004 年 |
第五次修改 | 2010年 |
A.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 | B.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 |
C.重视民主政治的完善 | D.社会主义原则的确立 |
材料 我国古代乡村治理事实上承载统计户籍、组织生产、赋役催驱、维护治安、教化民众五大重要任务。政府管控不断深入基层、乡约政教化、乡官差役化是演变的重要趋势,呈现出政社互动的特征。总体上看,我国古代乡村治理演化是一个有继承有发展的过程,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模式与发展规律,形式上日益走向精细化,反映了政府管控的不断深入,国家政权与基层社会互动的持续加深。我国古代乡村治理和基层治理中政府与社会绝非“二元区分”,更多是“二元综合”或“二元合一”。
——摘编自王伟进陆杰华《政社互动:我国古代乡村治理的演进特征及其影响》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从材料整体或者任意一点拟定一个论题并展开论述。(要求:论题明确,史论结合,逻辑清晰,表述成文。)A.说明中央集权统治遭冲击 | B.客观上强化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 |
C.体现出自耕农经济的衰退 | D.有效抑制了地主兼并土地的痼疾 |
A.维护和平安全机制的作用有限 | B.否定了被侵略国的合法自卫权 |
C.改变了人类对战争性质的评判 | D.激化了帝国主义国家间的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