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敬天保民 | B.富国强兵 | C.德治与法治 | D.人性的善恶 |
A.乡保留了浓厚的血缘宗法关系 | B.政治教化由来已久 |
C.儒学成为基层教化的重要内容 | D.官府垄断西周教育 |
材料一 《圣经》具有浓厚宗教色彩的同时,也彰显出丰富的社会规范思想。基督教要求人们立足于世俗社会来追求理想的天国,要求人们应当遵守世俗社会的法律。《创世纪》认为上帝创造了人,在上帝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圣经》孕育了基督教法治传统的萌芽,在教会里,主教和信徒极力提倡法律的权威,主张法律权威高于国王的权威,国王应服从于法律,形成了教权与王权“双峰对峙”的局面。宗教改革后,教会影响力逐渐削弱,但在西方的个人价值、尊重人格的理念及婚姻、财产、继承、犯罪与刑罚等方面,教会法都一定程度地融入了近代法律条款中。
材料二 周公“引德入礼”,将道德观念注入礼的范畴,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理念,用“德”来沟通天命,使“德”成为评判是非的准绳和圭臬。荀子在重视“礼”的作用时,把“法”摄入“礼”的范畴,把“礼”和“法”看作是治国的基础和起点。随着专制皇权的不断强化,统治者通过特定的礼仪规范,以实现道德教化对民众进行引导与劝勉,使人遵守“上下有差、尊卑有别、长幼有序”。同时,即使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和“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的理想,却总被“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差级制的现实所遮蔽和湮灭。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靳浩辉《中西文化对勘视阈中的礼法之辩》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世纪和近代基督教对社会教化产生的影响。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儒家礼治传统与西方基督教法治传统的不同点。
A.顺应了时代变革的潮流 | B.旨在打击封建贵族势力 |
C.奠定了中华法系的基础 | D.响应了奴隶阶级的诉求 |
材料一 西周以“明德慎罚”为立法指导思想;春秋时期,管仲提出立法必须“令顺民心”;子产“铸刑书”是对“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变革;《韩非子》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荀子》说,治之经,礼与刑;汉代主张德主刑辅;唐代倡导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等等。
——摘编自祝晓光、杜海《先秦法律思想谈片》
材料二 西方法律制度在发展演变的过程中形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为英国法和美国法,英国的法律制度通过对契约制度、陪审团与辩护制度的司法实践,阐释了英国法律制度的核心思想;美国的法律制度特色主要体现在宪政与司法独立方面,美国宪法的产生、发展过程以及美国宪法中所体现出的三权分立思想,阐释了美国宪法的核心。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是法国,法国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成文法典的编纂上,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国民法典》,它所体现的注重保护个人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的思想是一切进步民法的精神和灵魂。西方法律制度在历史的长河中发现问题,不断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逐步形成了适合自身体制的制度体系。
——摘编自曹成旭《浅析西方法律制度发展史》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相比,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不同,并分析产生不同的原因。
A.援礼入法原则已经确立 | B.奴隶制度遭到破坏 |
C.法律思想蕴含人性光辉 | D.司法体制较为完善 |
材料一 关于怎样治国,孔子认为,用政令来约束,用刑罚来整治,只能使老百姓暂时免于罪过却不会使其有羞耻之心;用道德来教育,用礼仪来要求,不但能使老百姓知道羞耻而且能够使其敬服(《论语·为政》)。孔子还强调,政令宽和,老百姓就会轻慢,得施以刚猛之策进行纠正;政策刚猛了,民众就会受到摧残,得再施以宽和之策;宽、猛互相调剂的政策才是政治和谐局面的由来(《左传·昭公二十年》)。
——摘编自陈生玺《中国古代的德治与法治》
材料二 “秦汉更替”是德法关系的又一次大变革。经历了春秋战国时期的礼崩乐坏、百家争鸣,秦以专任法治而强,实现大一统。代秦而兴的汉朝,经过数十年的思想更迭,逐渐接受儒家“为政以德”的理念,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治理思想。到隋唐时期,“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德法并重模式日趋成熟。
——人民日报中央厨房—言之有理工作室《揭秘古代中国德法共治传统》
(1)根据材料一,概括孔子治国主张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其形成的时代背景。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汉、唐等朝代德法共治的历史意义。
A.崇尚“天下归心”的礼乐文化制度 | B.采取儒家的治国理念 |
C.积极推行仁政思想 | D.积极维系宗法分封制 |
A.社会治理逐渐转型 | B.政府实行冶铁官营政策 |
C.百家争鸣局面出现 | D.法治成为主流治国思想 |
10 . 材料一: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记·曲礼》
(1)据材料指出商周法律与教化的特点。
材料二:(鲁昭公六年,前536年)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传给)子产(郑国执政)书,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不公布刑法),惧民之有争心也。……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左传·昭公六年》
(2)结合材料一、二指出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刑书》铸造前对法律的称谓及法律特点。指出叔向反对的理由和二者争论的实质及《刑书》在当时的作用。
材料三:春秋时期的法律形式主要有誓、诰、命、令、盟、典、常、制、则、法、礼、刑等12种(后都称法)。其中并没有律这种形式。史载商鞅变法时,挟《法经》入秦 ,而改法为律(《说文解字》:“律,均布也。”)。
——刘笃才《古代法制的生成及其演进逻辑—以事制为中心》
(3)结合三则材料,指出中国古代法律名称的演变,简析“改法为律”的现实意义。
材料四:“礼治”和“法治”本来是儒、法两家对立的政治主张,但是荀子主张既“隆礼”又重法。
——朱绍侯、齐涛、王育济主编:《中国古代史》
(4)列举后世贯彻荀子思想的好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