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政治民主化曲折发展 | B.发展道路追随英国 |
C.法西斯统治根基深厚 | D.法律成为专制工具 |
A.蕴含了理性精神 | B.助力了宗教改革 |
C.迎合了拜金思潮 | D.揭露了教会腐朽 |
A.各地经济联系较强 | B.实行中央集权制度 |
C.疆域囊括整个西欧 | D.对外扩张愈发频繁 |
A.经济发展推动艺术繁荣 | B.官营作坊分布地域广泛 |
C.瓷器多为世俗生活用品 | D.市民商业品牌意识较强 |
A.有利于促进各民族政权的友好交往 | B.得益于中原王朝开明的民族政策 |
C.是中原文化对外来宗教传播的回应 | D.加快了儒学成为正统思想的进程 |
A.南稻北粟生产格局的形成 | B.北方地区原始农业的出现 |
C.高原牧区农牧分工的格局 | D.定居生活对种植业的意义 |
材料一 古代太原市行政区划历史变迁
时代 | 城市 | 行政设置 (最高级别) | 所属区划 | 地方行政体制 |
秦 | 城市 | 郡坡治所 | 太原郡 | 以器治天下。全国分36郡。山西有雁门郡、代郡、太原郡、河东都、上党郎. |
西汉 | 晋阳 | 郡级治所(时木设部级治所) | 井州刺史部太原群 | 沿袭秦朝的郡县制,并将全国划分为13个监察区(亦称部),设立部、郡、县的三级体系 |
东汉 | 晋阳 | 州级治所 | 并州刺史太原郡 | 因西汉旧治,设并州制史部级治所,统一管理所辖郡县 |
三国槐 | 晋阳 | 州级治所 | 并州刺史太原国 | 行政体制因汉之旧治,设州、郡、县三级。大原地区属魏辖区。另设有相当于郡级的王国,相当于县级的公国和侯国 |
西晋 | 晋阳 | 州坡治所 | 并州刺史太原国 | 沿汉魏日制设州、郡、县三级 |
隋 | 晋阳 | 州级治所 | 并州 | 州、县两级制 |
唐 | 晋阳 | 北都 | 河东道并州 | 唐初因隋制,设州、县两级制;贞观初年(627年)全国分10道;开元二十一年(733年)增至15道,并分为道、州、县三级制;中唐后又设置节度使 |
北京兼为河东节度使治 | 河东道太原府 | |||
北宋 | 太原 | 路级治所 | 河东路太原府 | 路、州(府、军、监)、县三级 |
明 | 太原 | 省级治所 | 山西布政使司太原府 | 布政使司(省)、府(直隶州)、州、县 |
清 | 太原 | 省级治所 | 山西省太原府 | 省、府(直隶州)、州县 |
——摘编自沈旸《丛衣集》
材料二 因元代中央宰相机构为中书省,派高级官员外出镇遏地方,称“行中书省”,简称行省。元人评价说:“国家置中书省以治内,分行省以治外,其官员秩略同,所以达远迩、均劳逸,参错出入,而天下事方如指掌矣。”行省辖区广阔,权力集中,地方军、政、财权无所不统,与宋朝分割地方权力的制度有明显差异。
——摘编自张帆《中国古代简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以太原为例,简析汉晋时期的州与唐代的道作为地方行政区划的相同点。
(2)根据材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区划演变的特征,并说明其不断演变的原因。
材料 宋代,随着传统政治秩序的崩溃以及统治者对于武官的制衡,大批寒门士子通过科举入仕,士大夫群体迅速壮大,参与政治的热情空前高涨。当时, “不抑兼并”的土地管理政策引发出贫富分化、农村人身管理混乱以及土地纠纷不断等现象,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产生了“双刃剑”效应,金钱至上,享乐之风盛行,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士大夫们将重内省、重秩序的基本理念融入社会管理的各个层面,逐渐成为社会管理的主导者和实施者。
士大夫们以家庭教化为起点,用家训家风的形式,推动儒家思想传播的平民化和通俗化,营造良好的基层德治氛围,他们在振兴宗族的旗帜下,重新调整家族管理的标准和秩序,实现了地方社会治理与民间血缘宗法关系的融合。在灾荒与动乱时期,官府救济往往力有不逮,士大夫经常投身于社会救济事业之中,稳定秩序,安定民心,较好的弥补了地方治理在这一方面的缺失,成为保障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器”之一。
——摘编自韦玉潇《宋代社会管理及其对现代社会治理的启示》
(1)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宋代士大夫主导社会管理的时代背景。(2)据材料,归纳宋代士大夫实施社会管理的主要举措。
清代官员胡文炳所著《拆狱龟鉴补》一书中收录的“铭刃报仇案”所载:王世名十六岁时,其父与族子俊同居争屋,为俊殴死,王世名时隔六年杀死了自己的杀父仇人王俊。按照当时的律法规定,只要王世名证明王俊确系杀害父亲的凶手,就可以免死,仅杖六十。但是要证明是王俊杀死了自己的父亲就要给父亲开棺验尸, 王世名不忍父亲尸体被毁,便请求按照普通的杀人罪判决。知县免检尸, 以全孝子。“世名曰:‘此非法也,非法无君,何以生为?’遂不食而死。娈俞氏,抚孤三载,自缢以殉。政府旌其门曰‘孝烈’。”
——摘编自《拆狱龟鉴补》
从材料中提取任意两项历史信息,并结合所学知识加以说明。(要求:信息明确,史实准确、充分,史论结合)
材料一 在西方法的影响和冲击下,为了挽救危局,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清廷正式下达法律改革之诏。同年以“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收回“国家利权”为目的,清廷任命沈家本等进行改革。在这场影响深远的中国法律近代化运动中,沈家本作为清末法律改革的主持者,他对改革的态度,他对西方法的理解,他的思想和行动,都对这场改革产生无可置疑的重要作用。近代法治,特别是法治中的审判独立,是他的改革理想,也是晚清法律改革者的理想。在中国传统法律转轨、中西法律和法学融合,以及中国近代法学兴起的过程中,沈家本起了承先启后的作用。
——摘编自李贵连《沈家本传(修订本)》
材料二 自光绪二十八年至宣统二年(1910年),将近十年之间,法律改旧从新,其步伐日渐加快。光绪三十年四月,修订法律馆开馆,该馆在修律大臣沈家本直接领导下,除了整理旧籍,译介西法,考察东西洋法制,培养和延揽法律人才,更删改旧律,制定了多部现代式样的律典。宣统三年,清帝逊位,共和取代帝制,民国初立,法制阙如,清末所立各项法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
——摘编自梁治平《礼教与法律:法律移植时代的文化冲突》
(1)据材料一、二、概括沈家本的历史贡献。(2)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晚清法律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