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1160年比萨城市法典、1216年米兰城市法典、德意志的《德意志王国城市法》等出现,这些城市法成为市民实现自治、组建城市机关、开展经济活动、调整市民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城市法庭处理案件依据的是城市法和城市古老的习惯,而不是遵循领主或国王的法律。城市的首席行政官员及其他一些执行官,一般由市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负责处理城市的日常事务。城市法律对征税工作有规定,城市当局也会组织一些市场,“城市生活的高潮期是年市,总是在一个宗教节日或教堂落成礼的纪念日时举行,它不仅带来了贸易的活跃,也带来了精彩的节目和娱乐”。
——摘编自吴丹《中世纪西欧城市自治研究》
材料二:民国初期,张作霖父子在东北、阎锡山在山西、李宗仁在广西、陈炯明在广东,都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号称“模范省”,产业务求完备,自成一体。1924年时任上海总商会会长的虞洽卿被段祺瑞政府任命为淞沪商埠会办。在以后的三年里,总商会成了上海的实际管理机构。1903年,张謇致力于家乡南通的建设,南通被梁启超称之为“中国最进步的城市”。荣家兄弟则尝试在无锡的工厂里搞一个“劳工自治区”。后世以他们为榜样的,有重庆北碚的卢作孚和福建集美的陈嘉庚等。这些自治试验无果而终,被白吉尔称为“一个不自由年代中的自由主义的失败”。
——摘编自吴晓波《历代经济变革得失》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世纪西欧城市自治的表现,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对西欧社会的影响。
(2)结合材料二中的地方自治试验及所学知识,对“一个不自由年代中的自由主义的失败”这一论述进行解读。
(3)综合上述材料及所学知识,说明地方自治得以实现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