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动摇教会在英国的统治 | B.促进了人文主义的传播 |
C.推动资产阶级革命发展 | D.有利于民族国家的形成 |
A.在国际中的地位得到显著提升 | B.已经建立现代外交体系 |
C.注重利用国际法维护国家主权 | D.深谙国际法的运转规则 |
材料一
材料二 路德认为教权所辖范围仅涉及灵魂,不应涉及金钱、土地以及世俗的行政、司法权力,不能干预国家事务。在国家管理上,国王的权力是唯一合法的。……德意志的宗教不能是罗马的臣属,德意志的牧师、僧侣应享有自己的宗教权利。
——邢来顺、李富森《马丁•路德民族思想研究》
材料三 亨利八世大力复兴罗马法,强调罗马法中某些具有专制倾向的原则,为实现“王权至尊”寻找法理依据。1534年《至尊法案》中正式提出“王权至尊”这个概念,它是针对“教皇权至尊”,意在否定罗马教皇在英国宗教界的权威地位及权力。通过《至尊法案》,亨利八世成为集教俗两界最高权力于一身的至尊统治者。
——边瑶《英国都铎王朝“王权至尊”的确立》
(1)史学界有句俗语:“中世纪的欧洲是黑暗的欧洲”,请结合材料一中图片提供的信息,加以说明。
(2)概括材料二中路德的观点,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这些观点所产生的影响。
(3)依据材料三和所学知识,说明英国“王权至尊”的确切含义。这一状况是如何实现的?
A.为自身的瓦解埋下了祸根 | B.激化了欧洲大国之间矛盾 |
C.进一步导致了欧洲的混乱 | D.破坏了国际法的基本准则 |
A.否定了封建统治的合理性 | B.适应了欧洲资本主义发展 |
C.维护了世界的和平和发展 | D.结束了神圣罗马帝国统治 |
A.欧洲列强为减少战争所作的努力 | B.近代国际关系体系的不平等性 |
C.近代非洲国家对领土主权的漠视 | D.维也纳体系下外交关系的扩展 |
A.导致了世界殖民体系的崩溃 | B.促进了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
C.推动了第三世界的政治联盟 | D.形成了公正的国际新秩序 |
材料一 在公元后的前两个世纪之中,富有的罗马人为自己重新塑造出和平的形象,并将这一时期称作“罗马和平”。良好的管理、独特的法律让国家变得高效、安全和富有,罗马完善的道路系统等公共设施建设让它的臣民过上了更舒适的生活,贸易蓬勃发展起来。罗马与各行省通过道路连接起来……市场和货币遍及帝国的每一个角落,一些大城市吸引了很多人口涌入,热闹非凡,充满了盛大的场面和仪式。据估算,在公元1—2世纪,被并入罗马帝国的地区,其人均消费量通常会增加约50%。
——埃利亚斯《文明的进程》
材料二 1820年—1949年,发生了大约300次伤亡惨重的战事,其中包括南北战争、欧洲人的殖民征服、以及两次世界大战。不同规模的致命冲突造成的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约1.6%,也就是说,这一比例是依靠采集狩猎生存的石器时代人类暴力死亡率的1/10,且死亡人数并没有随着人口总数的增长而出现相同比例的增长,这就意味着,从19世纪初开始,人类变得不那么好战了。争吵不休的领袖们逐渐不再把杀戮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刘易斯·弗莱·理查德森《致命争吵的统计数据》
材料三 康熙末年以来摊丁入亩表(节录)。
省区 | 实行时间 | 实行形式 | 摊征科则 |
广东 | 康熙五十五年(1716)户部议准 | 各州县按地亩分摊,地多摊多 | 每地银一两摊丁银一钱六厘四毫有奇 |
四川 | 康熙末年 | 各州县分别均摊,不论地亩多少,摊派一致 | 每粮五升二合至四石六斗不等,摊一丁 |
直隶 | 雍正二年(1724) | 全省通筹计摊 | 每地银一两摊丁银二钱七厘有奇 |
山东 | 雍正四年(1726) | 全省通筹计摊 | 每地银一两摊丁银一钱一分五厘零 |
湖北 | 雍正七年(1729) | 全省通筹计摊 | 每地银一两摊丁银一钱二分九厘有奇 |
盛京 | 道光二十一年(1841) | 全区通筹计摊 | 缺载 |
山西 | 雍正九年(1731)开始试办,至光绪五年(1879)最后完成 | 各州县分别均摊 | 每粮一石摊丁银一分八厘不等,或每地银一两摊丁银一钱四分七厘不等 |
注:清代对田赋大体折银征收,称为地银。丁银即确定纳税丁额后摊入地亩的人头税。
——摘编自郭松义《论“摊丁入地”》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概括“罗马让臣民过上更舒适生活”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19世纪的史实说明,为什么“领袖们逐渐不再把杀戮作为解决争端的方法”?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代摊丁入亩的特点,并说明其影响。
材料 外交代表,又称外交使节,是一个国家派往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代表。真正意义上的外交人员衔级制度是在1815年维也纳会议之后逐渐形成的,但临时派遣使者和常驻外交使节(或使团)在此之前已经出现。按照国际法律、法规,外交代表的等级可分为四等(如下表所示)。
等级 | 类型 | 历史渊源(或背景) | 相关内容 |
第一等级 | 特命全权大使(简称大使) | 常驻外交使节的形成 | 作为最高一级的外交代表,系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代表。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在现代国际关系中,互派大使级外交代表是各国通行做法 |
高级专员 | 世界殖民体系瓦解,“日不落帝国”蜕变为“英联邦” | 英联邦各成员国之间互相派遣的外交代表。在以英国国王(或女王)为元首的英联邦国家之间,高级专员由总理派遣 | |
教廷大使 | 宗教改革后,政教逐渐分离 | 作为梵蒂冈教皇派出的大使,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中有特别说明 | |
第二等级 | 特使 | 古代国家交往中的临时性“使节” | 作为临时执行某项使命而派遣的外交代表,又称临时外交代表。通常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派遣,称为总统(国王)特使或政府代表。在特使使命完成归国后,其特使身份即告终止 |
第三等级 | 特命全权公使 | 常驻外交使节的形成 | 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外交代表,所受礼遇次于大使,所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与大使相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绝大多数国家都把特命全权公使升格为特命全权大使 |
教廷公使 | 宗教改革后,政教逐渐分离 | 其派遣情况与教廷大使相同 | |
第四等级 | 代办 | 大使、公使因故不在,由低级外交官代理其工作的情形 | 由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系最低一级的外交代表,其任务主要是继续谈判以建立外交关系事宜并办理侨务和商务业务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官方网站《礼宾知识》等整理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世界史知识,围绕“外交制度和国际关系”自拟一个具体的论题,并加以阐述。(要求:论题明确,阐述须有史实依据,逻辑清晰)A.消除了国家之间的争端 | B.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础 |
C.确认了国际法基本原则 | D.推动维也纳体系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