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化是一个国家实现近现代化的重要构成部分,而法律的制订与完善,既受到时代背景的影响,也有法律本身的发展规律,下面是近现代各阶段制订的一些法律或法律草案。
材料一 建国初期颁行的法律
材料二 20世纪80年代颁行的法律
材料三 新世纪颁行的法律
请选取其中一个或多个阶段,围绕“法律与时代”,自拟论题,并结合所学加以阐述。(要求:立论明确,史论结合,表述清晰)“八二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情况
宪法 | 修正内容 |
1982年宪法第十五条原文 | 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
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七条 |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
A.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 B.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 |
C.法制建设保障经济改革方向 | D.国家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 |
材料一 从《法经》到《大清律例》,中国封建法典自成体系,独具特色,素有中华法系之称。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的最高立法权,皇帝的诏书往往成为法律。中国古代法律,强调遵行礼教,强调纲纪伦常,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写进法律。
——叶孝信《中国法制史》
材料二 由于礼的侵入,法律思想的德化,法律制度的儒化,使道德高于一切,法律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在人们的意识中道德的标准高于一切,道德意识较强,法律意识是服从于道德意识的。另外,由于德礼为先,属主导,将法的作用限制到一个极小的范围即罚以内,人们对于法的认识仅在于是镇压、惩罚,这样一来,人们避犹不及,更谈不上运用和掌握。
——郑永流萧伯符《再议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基本线索》
材料三 1979年,我国第三次起草民法典,但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条件还不具备。1985年,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入,民事生活越来越活跃,客观上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面调整各种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于是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确定了改革开放的方向。随后,与之相适应的担保法、合同法等单行法相继制定。进入21世纪,中国经济与国际接轨,民法典的起草加快。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开始实施生效,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达到新高度,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等
(1)根据材料一、二结合所学知识,评价中华法系“礼法结合”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三、概括我国民法典编纂的主要阶段。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推动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原因。
A.根源于破旧立新 | B.坚持以人民中心 |
C.巩固了新生政权 | D.维护了司法公正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 |
B.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 |
C.《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布 |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 |
A.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 | B.保障了土地改革顺利实施 |
C.顺应了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要求 | D.意在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 |
届别 | 制定法律数 | 修改法律数 | 制定与修改总计 | 制定与修改比例 |
五届人大 | 34 | 4 | 38 | 8.5:1 |
六届人大 | 37 | 5 | 42 | 7.4:1 |
七届人大 | 44 | 6 | 50 | 7.3:1 |
八届人大 | 62 | 17 | 79 | 3.6:1 |
九届人大 | 35 | 41 | 76 | 0.85:1 |
十届人大 | 31 | 42 | 73 | 0.73:1 |
总数 | 243 | 115 | 358 | 2.1:1 |
A.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 | B.依法治国理念的贯彻落实 |
C.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成熟 | D.“文革”错误得到逐步纠正 |
A.建立完备法律体系 | B.体现与时俱进特点 |
C.国家尊重保护人权 | D.民主政治不断发展 |
材料一 《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最为成熟,也最具代表性的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也是中国现今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的古代刑律。《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在修改唐初《武德律》《贞观律》的基础上完成的,共12篇,502条,于永徽四年颁行,原称《永徽律疏》。《店律疏议》在结构上采用律疏结合的形式,把法律条文与法律解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高度发达的立法水平。在内容上,《唐律疏议》力求“礼法结合”,进一步把儒家的伦理教条与法律规范融合起来,全面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各种特征。同时,它科条简要,刑罚适中,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制度也为后世各封建王朝所承袭,并对东南亚各封建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被认为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摘编自叶孝信《中国法制史》等
材料二 先秦儒法之争并非“人治”与“法治”的对立。汉代新儒学融合百家,也终结了儒法之争。中华法系是礼法体制、礼法法系,并形成了帝制中国“礼法之治”的治理模式和志士仁人对“良法善治”的不懈追求。礼法仍存活在中国人的法文化血液深层之处,其中不乏有益于建构现代法治中国的元素和智慧。在法制和法文化领域,建立文化自信和接续、转化、弘扬传统,应从礼法传统入手,一味地从法家“法治”、儒家“德治”去分头寻找,可能本身就已陷于路径选择之误。
——摘编自俞荣根《超越儒法之争——礼法传统中的现代法治价值》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总结中华法系的特征及其成因。(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围绕“礼法传统”与“现代法治”展开论述。(要求:史论结合,论证充分,表述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