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宗法观念日益淡薄 | B.社会阶层流动性增强 |
C.家谱社会功能衰退 | D.地方政府的职能扩大 |
A.实现了财富的平均分配 | B.借助了经济手段以增加收入 |
C.抑制了商品的生产流通 | D.激发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 |
材料 吕祖谦(1137—1181),字伯恭,浙江婺州(今金华)人。在南宋理学阵营中,吕祖谦和朱熹,陆九渊各自创立了自己的学派。清代学者全祖望《宋元学案》中称之为“吕学”。与朱熹、陆九渊相比,“吕学”的特点,则更多地带有调和的折中色彩。曾经随师陆九渊参加鹅湖之会的朱泰卿就曾说过:“伯恭虑陆朱议论犹有异同,欲归于一,其意甚善”。吕祖谦十分注意读史,主张明理躬行,学以致用,反对空谈心性。极力主张抗金,他对南渡之后50年,“文治可观而武绩未振”的情况极为担忧,希望能从根本上予以改变,可惜吕祖谦在从政的18年间,屡被他所说的“隐忧”所困,未能充分发挥他的才干。
——摘编自侯外庐《宋明理学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述吕祖谦思想的特点,并简述其产生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吕祖谦思想的影响。
A.监察区向行政区转变 | B.中央加强对地方的管理 |
C.地方的行政权力扩大 | D.中枢行政机构发生变化 |
材料 北魏孝文帝上台以后,对法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鲜卑拓跋部依据旧有习惯法原只“置四部大人坐王庭决辞讼”,直到太和中期,孝文帝诏群臣议定官制,中央设有廷尉、御史中尉、五局司直、廷尉正监评等官职, 地方由州牧、刺史、太守等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延兴四年(474)孝文帝下令凡“狱有大疑,乃平议焉”,“事无大小,皆令据律正不得疑奏。”又诏曰:“自今以后,非谋反、大逆、干纪、外奔、罪止其身而已。”太和三年(479)“令中书令高间集中秘官,制定法律”,对违反礼教的做法,都要以违法行为来处置。在实行均田令的同时, 孝文帝于太和十年(486)、十一年(487) 连续下诏:“凡轻系之囚,宜速决之,无令薄罪久留狱扦。”以此解脱一些无罪或轻罪被囚的犯人, 增加劳动人手,恢复农业生产。北魏律定本,成为了北周与北齐的法律制度源头。
——摘编自邓奕琦《北朝法制研究》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孝文帝推行法制改革的意义。
A.反映了对国家统一的愿望 | B.促进了南北经济文化的交流 |
C.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 D.缓和了东晋以来的民族矛盾 |
A.礼乐文明影响根深蒂固 | B.郡县制难以适应扩张需要 |
C.商鞅变法因人亡而政息 | D.制度选择服务于王权统治 |
A.农副产品的商品化程度高 | B.棉纺织技术得到推广应用 |
C.清朝的长途贩运贸易兴盛 | D.清朝前期的对外贸易繁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