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从南宋至明清,乡约制度是县级以下在村落推行的一套地方自治机构,它的地位正可与王安石的保甲制相当。保甲制是上级政府为了适应当时苦难的局面向下推行的一套施政机构,“编户口、练民兵”是它的主要功能。可是乡约制度的作用并不在此,它是人民自动结合的机构,这就是吕和叔先生所说的:“乡人相约,勉为小善。”他给乡约厘定的四大条款是: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这四大条款就描写了乡约制度的主要功能,它是绅士以领导者的身份,作为教育与组织人民的工具,冀以形成为人民自动结合的机构,成为一个自动奉公守法、知礼习义的单位,也就是一个具有政治意义的团体。
——摘编自费孝通、吴晗《皇权与绅权》
材料二 1864年,俄国实行了地方政治改革,在各省、县分别成立自治局,负责管理地方经济、卫生、教育等事务。1870年通过市政改革,在各城市召开了市杜马,在市杜马选举中,取消了封建贵族特权,实行统一的财产资格标准,即缴纳城市地方税的人都有选举权。1874年又进行了军事改革,废除了募兵制,打破了贵族对军队领导权的垄断。但在以后的30年内,沙皇政府不但没有把改革继续进行下去,而且残酷地镇压民粹派运动和日益高涨的工农革命运动,终于在1905年爆发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摘编自吴于廑、齐世荣《世界史·近代史编(下)》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乡约制度的特点并分析其出现的背景。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俄国地方自治改革的特点并分析其改革的影响。
材料 唐朝沿袭了西魏北周的府兵制度,这一制度经唐太宗整顿后更加完善。府兵的基本单位是设在各地的折冲府,唐太宗时,全国共有折冲府634个,总兵力68万人。其中关中设置折冲府261个,拥兵26万,其他地区折冲府的设置则稀疏得多。府兵的调遣权力由尚书省兵部掌握,调兵须有皇帝敕书和兵部符契,地方官无权调兵。战争发生时,中央从各地折冲府调集军队,混合编制,临时任命高级将领统帅作战;战争结束后,“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将帅和士兵只是暂时的结合。府兵经常性的任务是轮番宿卫京城,有时也到其他地方出征和戍防。府兵从21岁服役,至60岁免役,服役期间免本身租调。府兵不脱离自己的乡土和农业生产,府兵的行装、戎具、军粮都要自备,因此府兵制度必须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
——摘编自朱绍侯等主编《中国古代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唐代府兵制完备的历史条件。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唐代府兵制的特点及影响。
A.利于坚定国人抗战必胜的信念 | B.见证了武汉失守后的衰败景象 |
C.推动了正面战场走向积极抗战 | D.不利于积极争取国际社会支持 |
A.秉承朝贡贸易体制 | B.推崇平等的对外贸易观 |
C.宗藩体制开始形成 | D.对外贸易呈现繁荣局面 |
A.佛教做为神仙道术最早传入中原地区 | B.印度使者到中原地区传播佛教 |
C.最早到达中国的佛教传播者未必是印度人 | D.佛教传入中国后受到普遍欢迎 |
A.商品经济的发展 | B.工商食官格局的打破 |
C.建筑技术的进步 | D.地域性商人群体兴起 |
A.纺机制造技术的不断进步 | B.纺织业领域技术更新迅速 |
C.纺织业已采用机器大生产 | D.纺织机成为农家必备工具 |
材料一 一战后,美国主导建立了华盛顿体系和远东太平洋秩序,但1922年华盛顿会议后,美国在维护亚太秩序上很少有所作为。1931 年,日本精心制造“九一八事变”,打破了美国在远东多年营造的“华盛顿体系”。事变发生后,虽然美国国务卿史汀生等人主张“华盛顿会议的新秩序决不容忍像日本对中国所犯下的野蛮侵略”,但总统胡佛却认为美国不应该单独冒险去“刺激老虎”,他指责史汀生“更像是斗士,而不是外交家”。随后,日本逐步扩大侵华战争,美国虽然采取“不承认主义”,但在行动上却是竭力避战保和。
——摘编自刘建华《美国亚太政策的交替演变及其动因探析》
材料二 二战结束以来,美国亚太政策以安全防务为重点。布什政府(1989—1993年)提出建立包括美国、日本在内的“泛太平洋经济联盟”,主张以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促进亚太经济合作。1991 年,海湾战争结束后,美国意识到仅靠一个国家,永远不能维护地区的稳定,因此美国充分利用与美签订共同防御条约及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建立了更广泛的联盟关系,并敦促盟国更多地承担防御责任和安全义务。苏东剧变使得美国自认为取得了全球性的胜利,因此自诩美国是当今世界唯一有实力承担领导责任的国家,要建立符合美国“价值观念”的世界。
——摘编自李忠《美国亚太政策的新调整》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亚太政策变化的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布什政府亚太政策的内容及其出台背景。
材料 元代在民事审判制度上有所发展,首先表现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实践中已有明确的区分。元政府在民事司法方面积极参与,详细规定了解决民事纠纷的各种方法、机构及诉讼程序等。元代的民事审判主要是由县级管辖,最高到府路级,刑部、礼部和中书省仅是裁决和法律解答,这些机构按各自领属的民众的法律和习惯审理内部民事案件。在民事审判适用的法律上,各民族的法律和习惯都得到承认,实际上是坚持了属人主义,以致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等根据各自的民族归属适用各自的法律习惯在具体的实践中,不同的民族、职业、宗教信仰和性别,在民事诉讼中分别对待。元代由于民事审判机构过于庞杂,在现实中造成很多问题,最为严重的是由此造成政府部门相互推诿,百姓纠纷难以得到解决。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元代民事司法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元代的民事司法制度。
材料一 司马迁奠定了传统中国对“世界”的历史叙述的基础。司马迁已经具有了很明显的“世界意识”,在《史记》中,除了“我者”的汉朝外,周边的“他者”包括北方强大的匈奴,以及朝鲜、南越、乃至西方(西亚、中亚),包括了现在亚洲的大部。司马迁笔下的世界是以本国为圆心,逐级放大的“同心圆”。在司马迁看来,虽然匈奴和汉朝在事实上是平等的,但是汉朝在文化上是先进的,外面的世界则是“中国”的“四裔”,而这些都是没有开化的野蛮人。
——摘编自葛兆光《传统中国史学中的世界认识》
材料二 1901年,梁启超在《清议报》上发表的《中国史叙论》一文中提出了中国史在世界史中的地位问题:“今世之著世界史者,必以泰西各国为中心点……而自今以往,实为泰西文明与泰东文明(即中国之文明)相会合之时代,而今日乃其初交点也,故中国文明力未必不可以左右世界,即中国史在世界史中,当占一强有力之位置也。”自1902年起,梁启超在《新民丛报》连续发表《中国地理大势论》等文章,开展对中国以及世界的地理与文化关系的系统研究,“这些研究不同于以往如《史记·货殖列传》的自我疆域检阅,也不同于《海国图志》一类对纯地理意义上的异域空间的发掘,而是创造性地阐释‘世界’是各不相同的地理空间的组合”。
——摘编自郑大华《从“天下”走向“世界”》
(1)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司马迁与梁启超“世界观”的差异。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梁启超“世界观”形成的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