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知识点选题 > 租佃关系
更多: | 只看新题 精选材料新、考法新、题型新的试题
解析
| 共计 41 道试题
单选题-单题 | 适中(0.65) |
名校
1 . 秦汉以来“客”是佃客、浮客、依附民的代名词,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客皆注家籍”,将客的户籍附在主家的户籍上,由县令主持,并呈报州郡核准。这一举措(     
A.体现政府与门阀的博弈B.反映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减弱
C.有利于稳定地方治安D.说明基层治理制度日益完善
单选题-单题 | 适中(0.65) |
2 . 宋仁宗曾下诏:“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年)收田毕日,商量去往,各取稳便,如主户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这一规定有助于
A.增强契约法律效力B.改变农村阶级结构
C.减弱人身依附关系D.缓和土地兼并现象
单选题-单题 | 适中(0.65) |
名校
3 . 下表为唐代某一时期均田制下农民家庭经济运转情况表。据此可以推断出,唐代这一时期
分类粟(石)绢帛(匹)钱(文)
收入544800
支出39.13.5570
剩余14.90.5230
剩余率27.6%12.5%28.6%

A.两税法的实施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B.政府和农民关系总体处于良性互动状态
C.均田制下农村地区土地兼并严重
D.农民家庭经济的平均剩余率在10%左右
2021·山西晋中·二模
单选题-单题 | 较难(0.4) |
名校
4 . 下表内容为不同史籍关于汉代社会状况的历史记载,其反映的共同主题为
记载出处
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假亦谓贫人货富人之田也)《汉书·食货志》
占垦草田数百顷,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汉书·孙宝传》
关东富人益众,多规良田,役使贫民。《汉书·陈汤传》
年过四十,乃归供养,假田播植,以娱朝夕。《后汉书·郑玄传》

A.土地兼并的加剧B.租佃关系的存在
C.阶级矛盾的激化D.田庄势力的强大
2021-03-11更新 | 251次组卷 | 4卷引用:备战2021年高考历史临考题号押题(山东卷)-押山东卷第02题
智能选题,一键自动生成优质试卷~
单选题-单题 | 适中(0.65) |
名校
5 . 宋朝在立国之初就实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这一政策进一步加速了土地转移的频率。与上述变化相适应,宋代农村
A.草市迅速发展B.租佃关系兴盛C.小农经济瓦解D.自耕小农壮大
6 . 胡宏《五峰集》记载:“北宋湖湘一带,有些客户或丁口蓄多,衣食有余,稍能买田宅三五亩,出立户名,便欲脱离主户而去了。”据此可知
A.租佃关系日益普遍B.主客户间矛盾激化
C.北宋商品经济发达D.客户人身相对自由
单选题-单题 | 较难(0.4) |
真题 名校
7 . 明代松江府大地主潘允端的《玉华堂日记》中,反映土地租佃关系的记事有4条。在日记中,关于垦田挑泥、种麦等往往有发给“工本”和“工银”的记载,他的田庄产品除自用外,也有一部分投放市场。该日记可以佐证(     
A.农村雇佣劳动基本普及B.地主剥削程度有所减轻
C.地主收入依赖家庭副业D.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多样
2020-07-12更新 | 6481次组卷 | 108卷引用:山东省潍坊市第一中学2021届高三上学期开学质量检测历史试题
单选题-单题 | 较难(0.4) |
名校
8 . 魏晋时,佃农是指世家豪族荫庇下的农民;在唐朝以后,佃农指完全失去土地,租种地主土地的农民;宋代以后佃农编入国家的户籍,不再是地主的私属,须交纳丁税和负担据役。据此可知,古代佃农
A.一直都是赋税的主要承担者B.始终未摆脱地主的压迫刺削
C.身份和地位不断地有所改善D.对地主的依附关系明显加强
2020-07-03更新 | 231次组卷 | 21卷引用:2017年山东省德州市乐陵一中高三年级上学期期中预测历史试题
9 . 宋代的户籍制度按“常产”(主要是土地)的有无划分为主客户。下面为宋代主客户的数量统计表。据表可知,这一时期
                            宋代主客户的数量统计表
A.政府的税收收入减少B.土地流转的速度加快
C.自耕农经济遭到破坏D.土地集中的程度降低
10 . 宋朝是中国古代的一个重要朝代。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宋之科目,有进士,有诸科,有武举。常选之外,又有制科,有童子举,而进士得人为盛。……乃御殿给纸笔,别试诗赋。命殿中侍御史李莹等为考官,得进士二十六人……殿试遂为常制。帝尝语近臣日:“昔者,科名多为势家所取,朕亲临试,尽革其弊矣。”……凡就试,唯词赋者许持《切韵》《玉篇》,其挟书为奸,及口相受授者,发觉即黜之。……又定令:凡试卷,封印院糊名送知举官考定高下,复令封之送覆考所,考毕然后参校得失,不合格者须至覆场方落。……试卷,内臣收之,付编排官,去其卷首乡贯状,别以字号第之;付封弥官誊写校勘,用御书院印,付考官定等毕,复封弥送覆考官再定等。

——【元】脱脱等《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

材料二   宋代,买卖田宅必须经过“立契”的法定程序,凡加盖官印的称为“红契”,表示官府确认,不加官印的称为“白契”。宋朝法律规定,盗种公私田者,要受到笞刑或徒刑的处罚。租佃制更为普遍,租佃契约到期,租佃关系结束,农民可以另租土地,地主可以另佃。契约未到期,禁止佃户逃离,也不允许地主私自处置佃农,不得随意撤佃。佃户欠租.官府要以强力帮助地主索取。尽管当时佃户的法律地位很低,但与“部曲制”的部曲(唐以前地主豪强私家的部属、家仆,身份地位比奴婢略高)相比,地位和处境好一些。宋代,典卖土地、房屋的现象成为普遍现象,被法律所承认并形成制度。

——摘编自《宋代的租佃制和典卖制》


(1)根据材料一指出宋代科举制的发展,谈谈其影响。
(2)根据材料二概括宋代社会经济的特点,结合所学知识对其简要评价。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