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张某追赶李某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之举,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②若张某不能举证自己对李某的溺亡没有过错,则需承担责任
③李某偷菜有错在先,故张某不应对李某的溺亡承担责任
④李某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和周围的环境有必要的认知,过错在其自身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小杨的居住地附近有一家“猫咖”主题咖啡店,消费者进店消费时可以与猫互动玩耍。某日,小杨在该咖啡店消费时被店里的猫抓伤了手,店员仅对小杨的伤口进行了简单的消毒处理。为安全起见,小杨自行前往疾控中心接种了血清和5针狂犬疫苗。随后,小杨要求店家赔偿疫苗接种费、营养费、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5155.5元,遭店家拒绝。店家辩称,己方已经在显眼位置张贴了“如被猫抓伤,造成损害后果,自行负责”的提示,尽到了提示义务,应当免除责任,且小杨已年满18周岁,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店家还表示,店里的猫均已经接种疫苗,都是健康安全的,小杨在未告知己方的情况下自行去接种疫苗,扩大了损失,不应由己方承担。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对咖啡店的说法加以评析。刘某某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的烈性犬)。7岁的徐某某跟随祖母王某某在小区内玩耍,偶遇刘某某牵该犬出行。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时,该犬突然抓伤徐某某面部,徐某某随即被家人送至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万余元。对该起案件,甲同学认为,徐某某及其监护人应负主要责任。乙同学则认为,刘某某对徐某某受伤应负主要责任。丙同学认为,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理。
相关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①李某对小李未尽监管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②两狗嬉戏导致事故发生,刘大爷可以不承担或减轻其责任
③如果刘大爷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④小李被咬不是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刘大爷应承担侵权责任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①该案中的民事法律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②该公司未经林某同意制作其视频合成模板且以盈利为目的,侵犯了林某的名誉权
③林某有权要求该公司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④该公司以非法方式获取、使用、公开他人视频,侵犯了林某的肖像权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①王某未对其饲养的犬只束犬链,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②王某饲养的犬只致刘某摔伤案件,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③刘某牵引小狗正常行走,对事故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④刘某被狗绳绊倒,故王某行为与刘某摔伤之间无因果关系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梅江区某小学学生刘某乐(10岁)在学校课间时段,使用学习工具贴板卷成简状放置在右眼上观春,而同班同学袁某洋(10岁)用手拍贴板卷成的简状的另一端,由此导致刘某乐的右眼损伤。对某乐受伤后前往校医室,校医非专业眼科医生,从表象检查判断并不严重。返回教室后,刘基乐文母将刘某乐送往眼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鉴定刘某乐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刘某乐起诉袁某洋及其父母、某小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袁某洋及其父母辩称;无法证实刘某乐受伤的经过系袁某洋造成的。学校存在管理不当的责任,没有对学生的安全秩序进行管理,
被告某小学辩称;学校已经从多方面履行了应尽的安全教育义务,不应对本案承担相应责任。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袁某洋父母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刘某乐损失;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袁某洋及其父母以刘某乐和某小学对事故存在责任,全部损失赔偿责任由其承担不公平不合理为由,提起上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法院判决的理由。①相邻关系是对物权的限制或延伸
②双方都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
③两家都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④要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2023年9月5日,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公安局塘前派出所所长柯佳勇和两名消防员陈祖严、胡旭东在抗洪抢险中不幸牺牲。中共福州市委追授柯佳勇同志“全市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福州市公安局已申报追授柯佳勇同志公安英雄模范称号。国家消防救援局追记陈祖严一等功、追记胡旭东一等功。2023年9月7日,接到网民举报,有网民在陈祖严妻子发布的悼念视频中发布多条侮辱烈士及遗孀言论。经查,发布不当言论者为曹某。2023年9月20日,永济市公安局卿头派出所将曹某抓获归案。曹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永济市公安局已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网警提醒:尊重英烈,对诋毁英烈者坚决说“不”,既是尊重一个个鲜活的、可敬的逝者,更是在尊重我们自己,照亮人性中最善良的那束光。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希望的民族更不能放任诋毁英雄。时代不可缺崇高,历史不能断血脉。让英烈们的英名万古流芳,保护英烈应成为我们每个人的价值自觉。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行为,我们绝不允许!必将绳之以法!
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分析公安机关处罚曹某的合理性和社会意义。甲某与被告丙某之间存在感情纠纷,丙某为了发泄情绪,使用其微博账号发布一系列微博,攻击甲某及甲某的未成年人女儿丁某、戊某,其中一则公开了丁某的肖像照。除此之外,丙某还发了数十条短信对甲某及丁某、戊某进行辱骂。丙某发送的攻击和辱骂内容包括了针对丁某外貌的侮辱性评价和“戊某系非婚生子女”“戊某没有资格就读某某学校”等。甲某认为被告丙某在微博上对丁某、戊某进行恶意侮辱诽谤,导致其社会评价明显降低,给女儿的生活学习带来了巨大困扰,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精神伤害,因此要求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分析甲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