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A.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唐某是出于助人为乐同意高某无偿搭车 |
B.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因为事故的发生由不可抗力导致 |
C.需要承担责任,唐某作为车辆驾驶人负责安全是其应有之职责 |
D.需要承担责任,好意搭乘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无过错侵权责任 |
A.李某和王某的借贷合同因缺乏具体还款期限而无效 |
B.李某和王某的借贷合同自成立起便具有法律约束力 |
C.李某应该自2019年10月14日起3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
D.李某和王某都是这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是5万元现金 |
原告江某以1800元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联某诚品数码”店铺购买某品牌两部手机,购买成功后,卖家通过快递送达了两部手机。经查询,两部手机的标志信息均为假,店铺“联某诚品数码”的实际经营主体为田某,“联某诚品数码”店铺也不是某品牌手机公司授权的线上店铺。“联某诚品数码”店铺商品网页显眼位置承诺“假一赔十”。
江某:田某出售假冒商品,应当返还货款并按其十倍进行赔偿。
田某:“假一赔十”的承诺是电商平台做出的,与自己无关。“假一罚十”条款加大了店铺一方的责任,显失公正,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2)消费者和商家出现纠纷,还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列举两条)
①张某要求李某腾出房子,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
②张某让李某腾出房子,是向李某发出的新要约
③王某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李某腾出房子
④张某应当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补偿李某的损失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A.发电厂与B厂未达成合意,合同不成立 |
B.B厂落后于A厂发货导致合同无法订立 |
C.B厂发货行为不是承诺,买卖合同无效 |
D.发电厂发出的函件构成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
①体现了合同的交货方式是买方自提,非卖方送货
②三家水泥厂接受的是该公司的邀约邀请而非要约
③三家水泥厂接受的是该公司的要约而非邀约邀请
④三家水泥厂回复函电确认后,甲公司可拒绝购买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①李雨应该到悦爱公司所在地辖区法院提起诉讼
②李雨可以让她的律师朋友廖某为自己辩护
③李雨主张退还的部分款项,由法院居中裁判
④心理咨询合同因收费标准高而成为无效合同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A.口头合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
B.签订书面合同就不会发生合同纠纷 |
C.口头合同适应了现代社会的快捷性要求 |
D.口头合同不易分清权责,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 |
①王某可主张郑某未获得该房屋所有权
②朱某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违背了诚信原则
③朱某由于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④某银行在郑某不履行债务时可直接获得该房产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2021年5月,业主刘女士与A设计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6个月内开工。合同签订后,刘女士依约支付工程款、装修押金等共计60万元,希望A设计公司尽快进场施工。此后不久,刘女士就被单位安排进行外派培训,由于工作繁忙,她没顾上过问装修的事。外派结束回到家中,刘女士发现A设计公司收到款项后,一年多未进场施工。她联系A设计公司,发出催告函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A设计公司退回60万款项,但遭到拒绝。A设计公司称因资金问题已经不再运营,所以无法退回刘女士的60万款项。刘士士遂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刘女士与A设计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A设计公司是应将收取的60万元款项全部退还给刘女士?请运用“有约必守,违约有责”的相关知识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