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唐初,政府规定:“民男二十、女十五以上无夫家者,州县以礼聘娶;贫不能自行者,乡里富人及亲戚资送之;鰥夫六十、寡妇五十、妇人有子若守节者勿强。”这一规定,从长远来看有助于富户对当地乡村的掌控,但也有利于乡村基层的稳定。到了玄宗时期,随着富户阶层兴起,政府也逐渐尝试给富户摊派事务,并且兵役也多由富户承担:“请于江淮转运租米,取州县义仓粟,转市轻货,差富户押船。若迟留损坏,皆征船户。”税、役都由富户负责,看似加大了富户的压力,但另一方面也将权力交到了富户的手中。
——摘编自谷更有《唐宋时期的乡村控制与基层社会》
材料二“安史之乱”爆发后,唐代财政彻底陷入瘫痪状态。面对困境,政府开始了全新的财税政策即两税制,有效改变了赋役不公的状况,大大减轻了贫农的负担,保证了乡村社会的稳定。此后唐代统治者亦多次下令,重申两税制:“天下除两税外,不得妄有科配,其擅加杂榷率,一切宜停,令御史台严加察访者,”通过禁止人口买卖、叫停苛捐杂税、打击宗教势力等手段,政府有效地维护了乡村基层的秩序。而在两税制的背景下,富户成了赋税的主要承担者,这既解决了乡官制下里正没有足够能力收取赋税的缺陷,也有效保证了贫农的基本生存,故而富户阶层最终成了政府在乡村的代理人。至此,富户轮差的户役制兴起,唐代乡村治理模式转型基本完成。
——摘编自胡瑜锴《基层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唐代乡村治理转型初探》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唐代乡村治理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唐中期乡村治理的新举措,并简析其影响。
A.门下省的职权重心发生转移 | B.君主专制制度得到加强 |
C.中央权力制衡机制趋于完善 | D.中央集权体制受到挑战 |
A.忽视选拔对象的才能和实绩 | B.制约了人才的自由流动 |
C.强化了士族阶层的政治特权 | D.扩大了门阀政治的基础 |
A.迎合了庶族地主参政的需求 | B.推动了科举制度的重大改进 |
C.不利于唐代办事效率的提升 | D.弱化了君主对朝堂的控制力 |
A.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 | B.忽视了官员政治才能 |
C.促进了社会阶层流动 | D.巩固了儒学正统地位 |
A.具有选官中央化的意义 | B.完善了官员考核制度 |
C.助推庶族地主势力上升 | D.缺乏严密的选官程序 |
年代 | 户数 | 永业田(亩) | 口分田(亩) | 园宅地(亩) | ||||||
应受 | 已 受 | 未受 | 应 受 | 已 受 | 未 受 | 应 受 | 已 受 | 未 受 | ||
天宝(742年)以前 | 43 | 1180 | 1075 | 105 | 4820 | 757 | 4063 | 96 | 33 | 63 |
大历四年(769年) | 18 | 540 | 449 | 91 | 1790 | 541 | 1249 | 23 | 11 | 12 |
A.小农经济大量破产 | B.中央政府权力式微 |
C.国家严控土地交易 | D.赋役制度有待调整 |
材料 唐承隋制,前期赋役上实行租庸调。所谓“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它以民户授田为基础和前提。为确保租庸调的顺利实施,政府规定每户编造手实,再根据手实编成户籍;按每户丁男、中男数均田、定赋役。手实、户籍、均田、租庸调之间互为依据,便于监督管理,有效地组织赋役征调。国家职能有效实施,政权稳固,治理秩序良好。天宝十四年开始的“安史之乱”是唐朝财政制度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安史之乱后,中原经济残破,土地兼并严重,农户大半逃亡,管理乏力,国库空虚,但支出不减;征调不已。赋役失衡,农民负担严重。两税法是针对以上诸多社会问题而制定的,“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征税范围、税负相对公平,当然更主要是满足中央政府的财力需求;以维护政权和社会稳定。
——摘编自朱红琼《唐朝财政制度演变对国家治理能力的影响》
(1)据材料,概括唐政府利用租庸调制进行调控的具体措施,并结合所学评价其历史作用。
(2)据材料,说明唐代赋税征收依据的变化,阐释其原因及从中获得的认识。
A.以重家世为最要 | B.重在维护士族的特权 |
C.加强了中央集权 | D.适应了政治军事需要 |
A.旨在提高宰相办公效率 | B.利于协调三省宰相关系 |
C.强化了君主对宰相控制 | D.便于皇帝诏令顺利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