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1905年9月,清政府谕令停止科举考试。科举停废,基层社会学堂的数量急剧增多。科举停废前士子纷纷变换观念,改弦易辙,不再死守科考一途,开始寻求多元化的职业取向与路径,为改变自己的命运创造更多的实际机会。辛亥革命老报人朱峙三在日记中写道:“科举去年明令停废,自是以后各县专办学堂,以为培植人才之地,可望吾国富强矣。”他考取了县里的师范学堂,陶醉在“自建学堂后,气象一新,书声嚷嚷然,夜景犹佳”的氛围中。后来他在论及这一转变时说:“时论谓朝廷如不办学堂,则乡里儒生坐井观天,囿于一隅,不得相聚于大都会城市中,何曾有革命种族思想耶?”
——摘编自关晓红《科举停废与近代乡村士子》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指出清末废除科举制的背景。(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分析清末废除科举制的影响。
A.美国经济霸主地位受到挑战 | B.欧洲统一货币开始出现 |
C.欧共体冲击了美苏两极格局 | D.各国减少对经济的干预 |
A.美国总统不能制约国会权力 | B.法国是典型的责任内阁制国家 |
C.英国议会主权原则遭受破坏 | D.法国总统拥有规避限制的权力 |
A.精神文明与现代化建设结合 | B.社会主义文艺事业蓬勃发展 |
C.经济转型全面释放了生产力 | D.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代开启 |
A.御史与谏官职能呈混通倾向 | B.礼法并用影响中枢行政 |
C.士大夫政治降低了君主权威 | D.决策权力之间相互倾轧 |
国家 | 1928年 | 1929年 | 1930年 | 1931年 | 1932年 |
英国 | 7.5 | 6.9 | 6.9 | 5.2 | 4.9 |
美国 | 37.4 | 37.8 | 38.7 | 35.9 | 34.0 |
法国 | 12.5 | 15.8 | 19.2 | 23.9 | 27.3 |
A.国际金本位制崩溃的背景 | B.世界殖民霸主地位的更选 |
C.世界经济危机爆发的根源 | D.国际货币趋于多元的特点 |
材料一 1601年,英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济贫法》,开国家救济先河。在英国的影响下,瑞典也于1763年颁布《济贫法》。在政府开始意识到社会保障责任的同时,民间已逐渐形成劳动者自主性的共济组合制度,为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广泛的群众基础⋯⋯两次技术革命带来生产力的大发展,为社会保障的制度化奠定了物质基础。一般说来,社会保障制度化有赖于国家的财富积累,而国家财富积累的一条途径就是大力发展生产力。在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由于技术革命的推动,英、德、美等国迅速走上工业化道路,工农业产值和国民收入都得到大幅度提高,国家财富的积累基本能够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供给,一部分国家甚至发展成为“福利国家”,如英国、瑞典。
——摘编自方青《西方近代工业化与社会保障》
材料二 清末民初,救助能力十分有限的传统善堂无法满足亟待救济的灾民之需,为了开展更为有效的救助,很多有志之士进行了尝试,其中以盛宣怀与江南绅商的联合救济事业—天津广仁堂和上海广仁堂最具代表。天津广仁堂与以往的善堂相比有很大进步,实现了部分地域的突破,将南方善士和北方灾民紧密联系起来,是“南人办北事”的成功案例。与天津广仁堂经费主要来自政府不同,上海广仁堂经费主要来源于盛宣怀名下的地产、股份及盛氏企业赞助,并无政府拨款,活动自由度较高,这表明民国初年中国的慈善救济事业已开始由传统向近代转变。
——摘编自张帆《盛宣怀与江南绅商的联合救济事业探析》
(1)根据材料一、指出近代西方社会保障的特征。(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民初中国社会救济出现的新变化,并简析其产生的影响。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近代中外社会救济的启示。
A.教育体制呈现半殖民地化 | B.科举取士退出历史 |
C.人才培养方式具有多样化 | D.社会转型趋势明显 |
材料一16世纪60年代起,英国普通出庭律师的人数持续增长,他们隶属四大律师会馆管理。律师会馆是自由社会团体,自主决定出庭律师资格授予和免除。17世纪初,出庭律师不得接触当事人作为律法规范下来。17世纪末,专门从事事务性工作的法律代理人被排斥于律师会馆和法庭辩护席外,他们只能从事非诉讼事务,在有关材料准备完毕后交由出庭律师完成辩护工作。16世纪中叶,那些既不是出庭律师又不是代理人而只是协助当事人或代理人完成辅助工作的事务律师队伍急剧壮大。到1750年,一项议会法案表明事务律师资格和代理人资格可互相通用。1793年,代理人—事务律师建立职业协会。
——摘编自程汉大《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走向》
材料二1866年,外籍律师出现在租界领事法庭上。外籍律师的进入打破了中国封建法庭只审不辩或只判不审的传统审判方式。1906年,清廷拟定《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将律师制度单列一节;规定由政府确定律师名额,由政府分拨,并将律师纳入品官之列。1912年后,苏沪杭等地出现律师自治性团体组织——律师公会。北洋政府于1912年9月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律师单行法规《律师暂行章程》,规定律师执业要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将律师公会置于司法机关监督下,规定“地方检察长得随时出席于律师总会及常任评议员会,并得命其报告会议详情”。中国律师制度正式建立。
——摘编自姚秀兰《中国近代律师制度探析》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英国与清末民初中国律师职业变迁的异同。(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近代中国律师制度建立的背景。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律师制度的认识。
A.加强中央集权 | B.确保吏治清明 | C.强化地方治理 | D.践行民本思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