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表2清末新政时期部分商务法规、章程内容
商会简明章程(1904年) | 商务繁富之区设立商务总会,商务发达稍次之地则设商务 分会。 |
商人通例(1904年) | 肯定商人的地位,规定享有的权利和应遵循的通行规则等。 |
公司律(1904年) | 规定公司的创办程序、组织形式与经营方式,商办公司与 官办公司、官商合办公司“享一体保护之利益”。 |
奖给商勋章程(1906年) | 凡制造新式机器者,奖以三等至一等商勋,赏加四品至二 品顶戴。 |
华商办理农工商实业爵赏章程(1907年) | 凡集股创办企业的华商,根据资本额多少,可分别获一、 二、三等子爵和三品卿、四品卿爵赏。 |
——摘编自朱英《晚清经济政策与改革措施》等
(1)根据材料,概括清末新政在振兴商务方面采取的措施。(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材料中的法规、章程对传统商业的突破性意义。
教育阶段 | 科目 | 修身 | 国文 | 习字 | 算数 | 习画 | 手工 | 音乐 | 体操 | 历史 | 地理 | 格致/博物 | 理化 | 代数 | 几何 | 三角 | 法制及理财 |
初等小学堂用书 | 12 | 14 | 4 | 11 | 9 | 2 | 4 | 4 | |||||||||
高等小学堂用书 | 10 | 10 | 9 | 7 | 1 | 3 | 3 | 6 | 5 | 6 | |||||||
中学堂用书 | 6 | 14 | 14 | 5 | 9 | 6 | 17 | 12 | 24 | 18 | 13 | 19 | 5 | 5 |
A.中体西用思想在当时得到广泛认同 | B.清末基础教育课程实现西化 |
C.教育体制改革推动了图书经营转变 | D.民主与科学思想深入到内地 |
A.绿营力量威胁国家安定 | B.传统的军队体制已经瓦解 |
C.权力结构发生变化 | D.地方督抚主导近代化进程 |
材料一 北宋《吕氏乡约》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乡约,对后世明清的乡村治理模式影响甚大。“乡人相约,勉为小善”。《吕氏乡约》的宗旨在于使邻里乡人能“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吕氏乡约》要求乡民按照“长幼有序”原则遵守相关礼仪规定,列举了酗酒、赌博、斗殴、失信、造谣等不良行为,制定了相关的惩罚措施。《吕氏乡约》规定“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聚,具酒食”。“遇聚会,则书其善恶,行其赏罚”。“若约有不便之事,共议更易”。“吕氏乡约于君政官治之外别立乡人自治之团体,尤为空前之创制”。“乡约乃私人之自由组织而非地方之自治政府。且所约四事,偏重道德。经济教育诸要务,均在合作范围之外。衡以近代之标准,实非完备之自治。”
——选编自侯少龙《传统乡约与古代乡村治理研究》等
材料二 传统中国社会中的治安问题,除了依靠保甲制度监督外,主要是依靠作为州县官助手的衙役来维系。地方官可以雇佣比编制多得多的“白役”以供驱使,“白役”事权重叠,以维持治安为主的街役常被交予催收钱粮等杂务。清末,政府在中央设立专门的巡警部。(后设民政部)在各省设立巡警道或警务总局,专门负责警察队伍的创建与管理。警察按。照等级对应享有相应的薪酬。对所辖警察的言行有详密的规范制约,并以《章程》的形式明文规定。地方的警务系统设立和维持的经费由中央向地方财政过渡。清末警制改革有一定成绩,但所需经费也加剧了地方政府对民众的盘剥,加剧了国家与基层的直接冲突。
——摘编自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
(1)根据材料一,归纳传统乡约制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要方式及其作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清末警察制度相对于传统衙役的特点,并简析清末警制改革的影响。
材料一 14—15世纪,欧洲大学和国家采取了各种措施阻止而不是鼓励学生的流动。“当时每个国家、政治或教会团体都试图建立大学,以使其公民能在当地而不是国外学习。通过这种方式它们将公民的智力和思想训练监控起来,阻止资金流向国外以损害本地商人和手艺人的利益。”一些国家甚至以剥夺公职的惩罚来强化进入国外大学的禁令。
——摘编自贺国庆《西方大学史上的留学潮》
材料二 1902年,清政府正式饬令各省选派学生赴欧洲留学。清末的留欧生,以公费为主,自费留学生较少。清政府明令:“凡官费出洋学生,概学习农工格致各项专科,不得改习他科。”“习法、政、文、商各科者,虽入大学,不得给官费。”
1903年以后,清朝官僚一致认为最好向日本派遣留学生,成千上万的中国人涌入与中国一衣带水的邻邦一日本,出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留日高潮。针对戊戌维新前后改良派学习日本的愿望,日本舆论大肆宣扬说:“支那既渴望教育,日本教育家苟趁此时喙于支那教育问题,握其实权,则日后支那为教育上之主动者,为知识上之母国,种子一播,则将来万种之权,皆由是而起。”
——摘编自刘志强、张学继《留学史话》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14—15世纪的欧洲和20世纪初的中国在留学政策上的异同之处,并简要分析其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为什么在20世纪初中国出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留日高潮?
清末十年民变次数统计
A.清新政导致中央集权被削弱 | B.转型时期阶级矛盾不断激化 |
C.近代中国半殖民地程度加深 | D.军阀混战引发大量社会冲突 |
A.立宪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 B.革命形势的迅速发展 |
C.民主共和趋势不可避免 | D.南北议和的策略需要 |
A.社变动引发了价值观念变化 | B.维新变法解放了知识分子的思想 |
C.西学传播开启了军队近代化 | D.科举制废除加速了社会阶层流动 |
材料一 自法家提出“法令由一统”的学说以来,中国古代的皇权一直凌驾于法权之上。黄宗羲将这种专制主义的法律形式称为“一家之法”。以唐太宗为首的统治集团提出了“天下之法”的概念,强调皇帝和贵族都应遵守国家公布的法律,受法律的约束,以防止皇帝随意破坏国家的法制。为此,唐朝统治者制定了许多措施,对以皇帝为首的行政权加以制约。在唐朝皇帝和官吏的思想中,一直存在着君臣应共同遵守“天下之法”的观念,这也为解决皇权和法权的关系提供了新思路,为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摘编自郑显文《审判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唐代司法》
材料二1906年9月2日颁布的中央官制改革上谕规定: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这24个字意味着中央司法机关要由传统集权体制下的职能混合模式向“分权”体制下职能单一的模式转化。据此,都察院退出司法领域,司法权被划分为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集中由法部与大理院行使,传统的司法与行政不分模式为之一变。
——摘编自张从容《晚清中央司法机关的近代转型》
材料三1954年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根据宪法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将审判独立确定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摘编自韩大元《论1954年宪法上的审判独立原则》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代“天下之法“提出的积极作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晚清司法机构改革的主客观原因。
(3)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述“五四宪法“的进步性。
近代中国的通商口岸,起初多为列强强迫清政府所开,因此又被称为“条约口岸”,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清王朝开始自开商埠,一种新型的通商口岸由此出现。
由于通商口岸的作用与影响对于中国来说是“利害参半”,早期维新思想家和清统治阶层内部有一部分官员,一方面出于趋利避害的目的,另一方面借以杜绝列强增开更多条约口岸的要求,“隐杜觊觎,保全主权”“扩充利权,振兴实业”,提出将一些重要的商贸城市自行主动宣布开埠通商。甲午战后,列强争相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导致民族危机空前严重,推动了清王朝自开商埠举措的实施。1898年4月,总理衙门上奏请开湖南岳州、福建三都澳直隶秦皇岛为通商口岸。同年8月,清廷颁发“广开口岸”上谕:“欧洲通例,凡通商口岸,各国均不得侵占……著沿江、沿海、沿边各将军督抚,迅就各省地方悉心筹度,如有形势扼要、商贾辐辏之区,可以推广口岸展拓商埠者……。惟须详定节目,不准划作租界,以均利益而保事权。”;1905年为抵御沙俄的渗透,全面开放东北。据统计,清末中国自开商埠36个。民国时期又主动开设22个,到1924年中国自开商埠达到52个之多。在近代中国主权已经大量丧失的情况下,自开商埠虽然不可能在方方面面都能做到自行控制和管理,但确实是一个划时代的重要决策,半封闭的中国国门终于由中国人自己打开。
——朱英《中国近代史十五讲》
(1)依据材料结合所学,概括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自开商埠的原因
(2)与“约开商埠”相比,自开商埠最主要的特点是什么?结合所学分析自开商埠带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