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编纂民法典之议始于19世纪末。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政府派员分赴各地调查民商事习惯,并强调:“中国幅员广远,各省地大物博,习尚不同,使非人情风俗洞激无遗,恐创定法规,必多窒碍。”至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共分五编,前三编主要是以日本公布的民法为蓝本,同时对德国、瑞士的民法有所参考,采纳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致人损害应予赔偿等近代民法基本原则。后两编(亲属和继承)虽也采纳了一些西方新制,但更注重的是中国固有的礼教民俗。
——摘编自李启成《中国法律史讲义》
材料二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1979年,第三次启动编纂民法的工作。由于当时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条件还不具备,立法机关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思路,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
1999年和2004年,“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2002年,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开始,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2015年,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修改已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对经济社会生活的新情况作出新规定。2020年,民法总则与民法典各分编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摘编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1)据材料一,概括《大清民律草案》编制的特点,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编纂民法典之议始于19世纪末”的历史背景。
(2)依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概括21世纪初中国加速民法典编撰的主要原因。
时间 | 发展进程 | |
1949年9月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 使民族区域自治成为一项国家制度 |
1952年8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 为民族区域自治的全面实施提供了具体的制度依据 |
1954年9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固定下来 |
A.政治协商会议的覆盖面广 | B.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制化 |
C.开创民族区域自治新模式 | D.人民民主原则得到落实 |
A.奠定了非公有制经济起步发展的基础 |
B.凸显了社会主义法学家的重要作用 |
C.标志着成熟完备的法律体系最终形成 |
D.厘定了民事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边界 |
A.加紧建设并完善法律体系 | B.改变有法不依的现象 |
C.改变一些领导人专制作风 | D.增强民众的法制观念 |
A.说明全国人大开始成为最高权力机关 |
B.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最终确立 |
C.旨在改善投资环境推动对外开放 |
D.表明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的展开 |
A.确立依法治国理念 | B.人大制度得以恢复 |
C.健全各项法律制度 | D.逐步完善民主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