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自古漕运所从之道有三:曰陆、曰河、曰海,河漕视陆运之费省十三四,海运视陆运之费省十七八。……按海运之法,自秦已有之,而唐人亦转东吴粳稻以给幽燕,然以给边方之用而已,用之以足国,始于元焉。 况海运无剥浅之费,无挨次之守,而国家亦有水战之备,可以制伏朝鲜、安南边海之人,诚万世之利也……海运视河漕之数,所得益多,故终元之世,海运不废。
——摘编自朱子彦《元代的南北海运》
材料二 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1950年,政务院规定了制定新税则的六项基本原则:1.国内能大量生产或者暂时不能大量生产,但是将来有发展可能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在进口同样商品时,关税税率应当高于该项商品的成本与中国同样货品的成本之间的差额,以保护国家的民族生产。……3. 对于国内生产很少或者不能生产的生产设备、器材、工业原料、农业机械、粮食种籽、肥料等,实行低税率或者免征关税。……依据这些原则,1951年5月《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其实施条例实施,这是我国近100年来第一次真正独立自主制定的关税法规。
——摘自黄天华《中国关税制度》
材料三 长期以来,海床洋底的法律地位是不明确的。进入20世纪60年代,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深海洋底被用于军事目的的威胁与日俱增。1970年,第2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宣言”,并决定于1973年召开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在过程中,海底开发方式成为焦点问题。 海洋大国倾向于自由且独立地开发“区域”资源,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主张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倾向于选择单一开发制。经过长达九年的协商,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就国际海底制度基本上达成协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了介于单一开发制与自由且独立地开发之间的平行开发制。作为原则,区域内的活动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进行,而且只能用于和平目的。
——摘编自鹿守本《海洋法律制度》等
(1)根据材料一,结合所学,列举元代漕运发展的交通条件,并简析“终元之世,海运不废”的动因。(2)根据材料二,概括新中国成立初期关税政策制定的特征,并结合所学,简析1951年《海关进出口税则》实施的历史意义。
(3)根据材料三,概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的原因,指出该公约在海底开发方面达成的共识。
2 . 一条鞭法推行之初,张居正心怀担忧地说:“果宜于此,任从其便;如有不便,不必强行。”在实行进程中,全国各地适时出台不同的征收标准和税率,改革速度也有快有慢。上述史实表明,明朝在赋役改革时力图( )
A.消除赋役不均现象 | B.限制白银流通范围 |
C.严密控制人丁户籍 | D.避免激化社会矛盾 |
材料 土田定制有赋有役。正赋凡二,曰夏税,曰秋粮,分二季征收、夏税纳小麦,秋粮纳谷根。南宫正赋夏税每亩征小麦一合一勺八抄三撮八圭,共征九百四十九石九斗六升有奇。秋粮每亩征二合六勺四抄八圭九粟四粒,共征二千一百一一十九石三斗九升有奇,此正赋也。正赋之外则曰杂赋,凡三,夏征者--曰农桑丝,每亩征折绢七厘二毫四丝六忽,共征一百八十一足二丈二尺余,秋征者一曰花绒,亩征一分八厘一毫一丝六忽,共征九百八斤十两三钱五厘,二曰马草,亩征四分八毫九丝二忽,共征马草三万二千八百一十七束,当日惟每绢一疋折银七钱,余纳本色。正赋以外则曰役法,役法有二,一日均徭,二曰里甲。均徭凡三,曰银差、力差、听差共银八千四百一十一两六钱余,里甲凡四曰额支、待支、杂支、役支共银三千六百三十四两二钱。正赋役法而外,复有站银,岁征四千七百六十九两八千余。马政三百一十匹,每匹征草料银一两。以上为万历志所载。其时征银凡二万两有奇,役法已居一万一千余炳,而站银尤不及馬。
——摘编自《南宫县志》
(1)根据材料,概括明朝赋役制度的特点。(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明朝赋役制度的影响。
材料一 曹操在《收田租令》开篇即强调:“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他将税负是否均平的问题提升到了治国强兵的高度,因此,他明确规定赋税的承租者不仅是“编户齐民”,一般的豪强地主也要按照土地顷亩和户口分别缴纳田租户调。曹操还主张减轻关市之征,下令“除池御之禁,轻关津之税,皆复十一”。在曹操统治下,很少出现汉代那样的今天“调马”,明天“调赋税钱”,后天又“调謙素”,无休止的烦杂,使百姓摆脱了杂税横生之苦。曹操还主张加强赋税的征收管理,规定除田租户调正额之外,“各地官吏不得擅兴发”;“国守相明检察之;遣使者循行郡国,有违理剖可暴虐者,举其罪。”
——摘编自杜林洪《论曹魏时期的财税治理及对当代的启示》
材料二 唐朝至清朝赋役制度的基本演变情况。
唐朝 | 租庸调制 | 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租即田租,均田制上的成年男子每年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谷物;调即人头税,交纳帛或布;以绢或布代替徭役为“庸”。 |
两税法 | “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按田亩征收地税,按人丁、资产征收户税,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减轻了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分夏、秋两季征收。 | |
宋朝 | 募役法 | 王安石变法时推行,百姓缴纳免役钱、助役钱,官府募人代役。 |
明朝 | 一条鞭法 | 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等“并为一条”;折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多寡来分担。政府需要的役,由政府从税银中拿出一部分统一雇人。 |
清朝 | 摊丁入亩 | 把丁税平均摊入田亩之中,征收统一的赋税,又陆续将其他赋役也合并到田赋银中征收,地丁银成为主要财政收入,存在了约2000年的人头税彻底废除,国家对百姓的人身控制进一步减弱。 |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趋势。
材料 表中为古人关于唐两税法的主要评价。
齐抗 | 唐宰相 | “督纳有时,贪暴无所容奸。二十年间,府库充物”,“以钱为税,则人力竭而有司之不觉”。 |
陆贽 | 唐宰相 | “本惩赋敛繁重,所以变旧从新”“采非法之权令以为经制,总无名之暴赋以立恒规”,“制度弛紊,疆理隳坏”。 |
苏轼 | 宋文学家 | “因地之广狭瘠腴而制赋,因赋之多少而制役,其初盖甚均也”“有兼并之族而赋甚轻,有贫弱之家而不免于重役,以至于破败流移而不知其所往,其赋存而其人亡者,天下皆是也”。 |
马端临 | 宋历史学家 | “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尤为得当”“不征粟帛而征钱,更得为奸以病民”,“不能量入为出以制国用,虽竭天下之力以奉之,多为法以取之,只益见其不足耳”。 |
——摘编自付志宇《唐诗文所见两税法变革补证》
结合两税法相关知识,从表中选取一定史料作为支撑,围绕国家治理如何实践“制度创新”,自拟论题,并进行阐述。
A.导致藩镇势力日益坐大 | B.降低了政府对实物税的依赖 |
C.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 D.有利于减轻民众的赋役负担 |
A.商品经济的发展繁荣 | B.实物税到货币税的转变 |
C.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 | D.国家赋税管理逐步规范 |
A.助推了小农经济的发展 | B.有利于家庭规模的扩大 |
C.简化了赋税的征收手续 | D.促进了农产品的商品化 |
材料一 厘金,即厘捐。近代中国的一种商业税。1853年,江北大营帮办军务大臣雷以诚采纳幕客钱江的建议,在扬州举办厘捐,分两种:一称行厘,即通过税,抽之于行商;一称坐厘,是交易税,抽之于坐商。原定税率值百抽一,百分之一为一厘,所以称厘金。厘金在最初试行的时候,本来只被视为一种临时的筹款方法,但因其效果明显,1857年起各省相继仿行,由各省的总督或巡抚主持。按征税对象厘金可分为四类:百货厘、盐厘、洋药厘和土药厘。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诸凡一切贫富人民从生到死的生活用品,无一不在被征之列,具体多达几百项甚至一千多项。不仅名目日益繁多,且税率极不一致。厘金创办之初,其征收比率是1%,以后逐渐提高,多数省份的征收比率均在5%~20%之间。至1868年,全国厘金收入在一千五百万两白银左右。
——据罗玉东《中国屋金史》
材料二 1930年中原大战结束,地方实力派进一步受到抑制,国民党三届四次全会才再次作出裁撤厘金的决定。财政部据此电令全国:“对于全国厘金及厘金变名之统税、统捐特税、货物税、铁路货捐、邮包落地税及正杂各税捐中之含有厘金性质者……均应于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律永远废除。”在宣布实施裁厘的同时,国民政府决定实行新的统税制度。征收统税对象,主要是卷烟税和麦粉税,另外增加棉纱、火柴和水泥税。这次裁厘虽然也受到一些地方变相的抵制,但由于政府将原来属于国税的田赋划归地方,此外地方政府还可以另办营业税来抵补裁厘损失,因此最终还是取得了成功。到1931年底,从前由各省厘税机关征收的厘金以及类似厘金的正杂捐税基本上得以裁撤。在中国延续了近80年的厘金制终于不复存在。
——摘编自张海鹏主编《中国近代通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厘金制度的特点,并说明其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厘金制度得以废除的原因。
A.推动了赋税征收标准的变革 | B.是国家陷入长期动荡的根源 |
C.伴随着均田制的推行而消失 | D.催生了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