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明太祖初壹海内,仍元制,设中书省,综理机务。……行之一纪,革中书省,归其政于六部,遂设四辅官。又仿宋制,置殿阁大学士,而其官不备,其人亦无所表见。燮理无闻,何关政本,视前代宰执,迥乎异矣。成祖简翰林官直文渊阁,参预机务,有历升至大学士者。其时章疏直达御前,多出宸断。儒臣入直,备顾问而已。
——摘编自[清]张廷玉《明史》卷一○九《宰辅年表一》
材料二 阁臣至仁宣,以部院职、兼公孤衔地位骤显。也以票拟之预政形式,在明最高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之裁决权、执行权间构成一个中介程序。仁宣以来,阁臣多进士资格,翰林起身,识达大体,谙熟政令。且综理庶务,少搀杂各部门本位之偏狭,平章政事,更能拿出较为公允贴切之意见,其缓冲君主个人意志与国家机构职能之对立,调整国家机器合理运行之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摘编自姜德成《明代内阁制浅议》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初中央官制演进的基本特点,结合相关史实加以说明。(2)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明朝内阁阁臣的地位变化及其参政优势,分析对明代政治建设的积极意义。
(3)综合上述材料,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代中央官制的发展趋势。
A.具有较强的党派性和政治性 |
B.体现了中西方官制结合的特点 |
C.说明文官晋升机制较为完善 |
D.顺应了民族战争对人才的需要 |
材料:任何一项制度,绝不是孤立存在的。各项制度间,必然是相互配合,形成一整套,否则那些制度各个分裂,绝不会存在,也不能推行。严格说来,要到秦汉,中央方面才有一个更像样的统一政府。惟就王宝论,皇位世袭法,永远无何大变动,只是朝代的更换,刘家换了李家,此等事并不重要。但就政府来说,其间变化则很大。换句话说,是讲政府职权的分配。政府中最重要者为“相权”,因于相权的变动,一切制度也自随之变动。就汉唐宋明清五个朝代来看,中国历史上政府职权分配之演变,我们便可借此认识中国传统政治之大趋势,及其内在之根本意向。
——摘编自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根据材料并结合中国古代某一历史时期的相关史实,提出自己的观点,并予以论证。(要求:观点明确,论证充分,史实准确,表述清晰。)
A.君主专制的加强 | B.避免造成机构的重叠 |
C.台谏分置的弊端 | D.加强监察制度的权威 |
A.行政区划变革是绝对的、稳定是相对的 | B.地方最高级行政区划变化最大、最频繁 |
C.最基本一级的行政区划有极强的稳定性 | D.较早设置的行政区划地位呈提升的趋势 |
——据拉里·尼尔等主编《剑桥资本主义史》
(1)概括指出1300-1600年间英国实际工资的发展呈现的变化趋势,并分析成因。(2)指出与1300-1600年间相比,影响1800年后英国实际工资主要因素的不同,并简要说明从中得出的历史启示。
A.统一封建王朝的建立 | B.政府边疆政策的影响 |
C.北方气候条件的恶化 | D.文化融合趋势的加强 |
A.经济危机呼唤国家干预 | B.劳资矛盾呈现激化的趋势 |
C.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 D.企业用工制度不断完善 |
材料一 唐宋时期是中国婚姻发展史上重要的转型期。为维护封建等级秩序,唐宋统治者强调礼法的作用,以律令形式规定了婚姻缔结和解除的原则。同时期婚姻习俗与婚姻观念都发生了显著变化,由唐初的士庶不婚发展到宋代的“不限阀阅,嫁娶论财。地方官蔡襄曾说:“男女婚嫁,必择富民,以利其奁聘(嫁妆)之多,汉唐时期,对妇女贞节的要求相对比较宽松,妇女婚嫁也有一定自由。不仅有和亲政策下的异族通婚,而且妇女再嫁也不为社会所鄙视。到南宋时,由于政府的大力推行和倡导,对妇女片面贞节的要求开始趋严。唐宋将“父母之命,媒始之言,这一准则引入法律,使父母干预子女婚姻有了法律依据,但宋代法律对女子离婚和再嫁进一步放宽限制。这些变化不仅说明了唐宋时期的社会变革,而且对后世婚姻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摘编自安秀玲《浅析唐宋婚姻及其演变》
材料二 1950年《婚姻法》在全国的贯彻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0年5月《婚姻法》颁布前后,中共中央要求各级党委把《婚姻法》正确执行的宣传和组织工作作为当时的首要任务,各地利用报纸、广播、书籍等展开宣传。第二阶段:1951年9月,中央政府要求各级干部认真学习《婚姻法》,并派遣工作组分赴各地进行检查。这一时期是《婚姻法》深入宣传或重点试验阶段,重点惩罚破坏、阻碍《婚姻法》干部的情况:对没有认真执行的地区予以批评,或责令没有认真执行的地区或干部作检讨,对认真执行的地区予以表扬等。第三阶段:从1953年1月起,中央、各大行政区以及北京、天津等市纷纷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负责研究情况、交流经验、编写宣传材料和接待人民群众等工作,通过让群众现场参加婚姻案件的审理来宣传《婚姻法》,以调动女性的自主意识。
——摘编自刘维芳《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贯彻实施的历史考察》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宋时期婚姻演变的趋势,并说明其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新中国1950年《婚姻法》实施的特点。
材料一 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世官制、察举制和科举制。在世官割占统治地位的历史阶段,官职任定被限定于贵族范围内。察举制度创立之后,选官一般经现任官吏察访,然后向政府举荐予以任用。科举制则是通过考试选官,择优录用。
——摘编自黄留珠《中国古代选官制度述略》
材料二 政治恩赐制是中世纪及近代英国任用官员的主要方式,表现为政府官员不是通过考试,而是君主以恩赐方式将宫廷及政府官职授予其信任的贵族。1853年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关于建立常任英国文官制度的报告》,建议实行公开竞争考试录用制,并认为考试科目应有四类:古典文学;数学和自然科学;政治经济学、法学和近现代哲学;现代语言、近现代史和国际法。1855年文官改革命是以择优取士的方式取代官职恩赐制的重要起点。1870年枢密院关于文官制改革的命令规定,多数重要文官职位必须按照文官制度委员会的要求,通过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用。该令的颁布成为英国近代文官制度建立的标志。
——摘编自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变化的趋势,并简析这些变化的积极影响。
(2)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科举制与近代英国文官制度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