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孝文帝在位时期,认为既有的法律不完善导致奸吏任意出入人靠、于是“诏中书令高闾集中秘书官等修改旧文,随例增减”,他本人更是直接参与了法律的制定。太和五年(公元481年),孝文帝下诏:“其五族者降止同祖,三族止一门,门诛止身”,北魏特有的门房之诛被废除。孝文帝认为:“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孝文帝时期建立了中华法系很有特色的制度:存留养亲制度,即犯有死罪的人、在其尊亲属尚在又无人供养时,允许该人奉养至其尊亲属死亡,然后再执行刑罚。太和八年(公元484年),孝文帝也仿照汉族实行俸禄制度,“给百官绢栗有差”。随后将法律最初规定的“枉法十匹,义驻二百匹大辟”改为了“义赃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北魏的法制建设为中华法系的正式形成起了重要的奠基作用。
——摘编自魏志静《北魏孝文帝法律改革述评》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孝文帝法律改革的特点。(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孝文帝的法律改革。
材料:临时政府北迁后,第一届责任内阁对外交人员的聘任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改革由精通外文并且有着二十年外交经验的首任外交总长陆征祥主持,一改晚清权臣亲贵保荐的旧例,拒退未受专业训练、不懂外交、不习外语的被保荐者,驻外使馆和领事馆等机构外交人员一律由职业外交官充任。此次改革,外交部吸纳了大量法律出身、通晓国际法、拥有专业外交知识和技术、精通国际外交礼制、深谙西方社会与文化以及世界形势的职业外交人才。近代中国第一支职业化的外交队伍由此产生,外交部成为当时中国“官僚体制中心专业化程度最高的部门”。在这一原则主导下, 民国时期外交舞台上涌现了一批具有近代意义上的外交官群体, 如顾维钧、 王正廷等。
——据林红玲《试论中国外交近代化与国民意识的觉醒》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北洋政府外交人员聘任制度改革的背景。(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北洋政府外交人员聘任制度改革。
材料 1898年,维新派在湖南建立了近代中国第一个专门的警察机构——湖南保卫局,警察制度改革被首次提出,但并未引起清政府重视。八国联军占领天津期间,由殖民统治机构“都统衙门”设立巡警。1902年,袁世凯仿照西法创设保定警务局,并设警务学堂培养巡警骨干以推行警政。随后,联军撤销都统衙门,但要求清朝当局不得在天津及其周围20里内驻军。袁世凯以“维护治安”为名,把军队变为警察进驻天津,设立天津巡警总局,取得一定成效。1903年,设立巡警部,以署兵部左侍郎徐世昌为尚书,并谕令各省设立巡警。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通令各省开办警政,但大都徒有虚名,且存在以“巡警捐”的名义大肆勒索的现象。
——据张岂之主编《中国历史·晚晴民国卷》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警察制度改革的特点。(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清末警察制度改革的影响。
材料 新中国成立之初,有学者认为不改革文字,文字上只能由“已经取得特殊权利的人来领导文盲大众”,并且一些东欧友人也迫切希望改革汉字以便于语言翻译工作。在新文化运动以来文字改革理论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改革文字的紧迫性,于是中国文字改革协会等文字学术研究团体应运而生。1950年6月,在认真研习朝鲜、越南等国的文字改革工作后,毛泽东提出了汉字简化“不能脱离现实,隔断历史”的指示。1951年下半年,经过征询各方意见后,毛泽东认可了文字改革者共同提出的汉字拼音化主张,提出“要走世界文字共同的拼音方向;形式应该是民族的,字母和方案要根据现有汉字来制定”,“鉴于汉字书写困难”,“必须加以整理简化”。
——摘编自崔明海《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启动文字改革的动因及决策过程》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新中国成立初期文字改革的特点,并指出改革的原因。(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新中国成立初期文字改革的意义。
材料 1982年全国各地艺术表演团体纷纷改革,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承包经营和“定额补贴、节余分成”的承包责任制,推行定额计酬的浮动工资制,1982年,河北省大厂评剧团大胆进行改革,坚持以农民为主要服务对象,共演出6000余场,观众达1000万人次。1984年,全国大部分省市的艺术表演团体进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改革,主要集中在地、县级。沈阳话剧团推出了《搭错车》等十几台大戏。其中《搭错车》连演1460场,足迹遍布全国22省200余座城市。全国艺术表演团体1980年演出540000万场,1985年上升到740000万场。1988年,国务院提出了“双轨制”,少数代表国家和民族艺术水平的,或带有实验性的,或具有特殊的历史保留价值的,或少数民族地区的艺术表演团体,由政府主办;大多数艺术表演团体,采取多种所有制形式,由社会主办。
——摘编自殷瑞航《新时期中国文化体制改革的启动》
(1)根据材料,概括新时期中国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特点。(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新时期中国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意义。
材料明治维新开始以后,旧封建士族(武士阶层)在政治和财政上都成为新政府的负担,甚至危及新政权的存亡。为此,明治政府推行“秩禄处分”,由政府发放禄券,代替原有的家禄,由政府逐步收买、偿还这些禄券。1870—1877年,政府分三个阶段向310971位武士发放了价值1.13亿日元的金禄公债证书,一次性赎买武士阶层的家禄特权。1876年,明治政府修改了国立银行条例,规定个人可以用“秩禄处分”中的金融公债为资本金设立银行,将武士阶层手中的政府公债转化为银行资本金,将士族引向新的产业发展道路,使旧幕时代的食禄阶层转化为新的自立阶层。这既以和平方式解决了士族问题,同时又将其转化为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因素。该政策仅着眼于经济方面,而没有对士族意识进行改造,为尔后日本的军国主义留下了思想上的根源。
——摘编自臧佩红、米庆余《近代日本的“秩禄处分”与“士族授产”》
(1)根据材料,概括明治政府对士族阶层改造的特点。(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析明治政府对士族阶层的改造。
材料 明朝后期官府经营盐业困难重重,政府采取两淮盐法道袁世振的建议,实行纲运制度,以缓和社会矛盾。所谓纲运,即是将各商所领盐引分为若干纲,淮南10纲,淮北14纲,每年以1纲行旧引,其余9纲或13纲行新引。既流通旧引以救内商,又出新引以照顾边商。入纲册的原则是“以已纳余银已买边引者为先,其纳余银未买边引者次之”,纳册刊定后,“即永留与众商,永永百年,据为窝本,年年照册上数派行新引”。纲册上无名的商人,不得参与。官府不再付工本钱,纲商纳银领引后,可同灶户直接交易。这样实际上把官收商销的官府专卖制度变成了专商收销的豪商专卖。官府实行间接遥控,坐收引钱,既少风险又少操心,可谓好处多多。因此可以说,由官商并卖变为纲商专卖,是中国古代盐政史上的划时代变革。
——摘编自齐涛《中国古代经济史》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明朝后期实行纲运制度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明朝后期实行纲运制度的影响。
A.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 B.奖励军功 | C.废井田,开阡陌 | D.实行什伍连坐 |
A.突出体现了统治阶级内部新旧之争 | B.不符合历史发展潮流从而举步维艰 |
C.导致北方政局混乱不利于南北融合 | D.先习俗变迁再制度变革的策略失当 |
A.彻底改变了明朝的衰败之势 | B.有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
C.促使“三冗两积”有所改善 | D.标志着封建土地私有制确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