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张女士因出于善意购置滑梯而不应承担责任
②柳某作为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③张女士购置滑梯与柳某滑倒摔伤不存在因果关系
④物业公司未尽相关义务,故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材料一 某市有一对老年夫妻,其婚姻存续期间有购置住房一套,该套住房登记在丈夫名下。丈夫在临终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主要内容包括:“由长子全权处理自己的后事,所余存款由两个儿子平分。住房已经买下,户主也是本人,我老伴儿对此房只有居住权,可在此居住至终老,房子最后由长子继承……”遗嘱中没有涉及妻子季某的继承份额。丈夫去世后,季某越想越不对劲,遂找儿子协商重新进行财产分割,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季某诉至法院,要求把住房判归自己,同时要求将自己与丈夫的存款依法进行分割。法院经过详细审查,认定原告及被继承人未就财产问题进行事先约定。
(1)结合材料一,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法院会不会支持季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材料二 家住上海市嘉定区的潘某入住杨浦区某养老院,享受一级护理。潘某居住的房间位于三楼,房间窗户右侧墙壁上安装有烟囱(系位于一楼的某浴室的燃气热水锅炉排气管),烟囱管道与窗户的距离较近。某养老院与某浴室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
某日凌晨,护理员至潘某的房间巡视时发现异常,遂将潘某送至医院急诊,并通知其家属。潘某经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经查,某浴室的燃气热水锅炉在作业的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通过排气管渗透至潘某所住房间。潘某的继承人王某遂诉至法院。
(2)以下是王某准备的民事起诉状,请你为其补充“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两项内容。原告:王某 性别:男 年龄:×× 民族:×× 家庭住址:上海市嘉定区 工作单位:×× 被告:某养老院和某浴室住所: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2份 证据和证据来源(略) 起诉人:王某 2024年5月5日 |
徐先生前往潘先生经营的农家乐游玩。某日清晨,徐先生在农家乐山坡散步,潘先生将饲养的藏獒犬拴在树上,没想到在徐先生经过时,藏獒犬挣断了狗链,扑向徐先生,导致徐先生全身多处被咬伤。陪同人员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徐先生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徐先生全身多处狗咬伤、右踝关节开放性骨折伴脱位。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徐先生右踝关节骨折脱位,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徐先生因此将潘先生诉至法院。
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藏獒属于烈性犬,犬性狂燥、凶猛,有很强的攻击性,不易驯服,对公共安全隐患较大。潘先生违反规定,将藏獒从笼中放出拴在树上,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致使藏獒挣脱狗链扑向徐先生,造成徐先生身体多处咬伤及关节骨折脱位,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徐先生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潘先生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相关资料: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判断该侵权责任纠纷适用哪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并说明理由。①该网站应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②该网站应停止侵害,刊登道歉声明
③该网站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应赔偿王某精神损失
④该网站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王某的照片,侵犯了王某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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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某地社区网格员入户排查时,发现一起噪声纠纷处在矛盾激化的边缘。调解员迅速介入,联合多方力量,实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处置。
噪声纠纷矛盾源于楼上住户家传来的频繁跑跳、家具拖拽及重物掉落等噪声,楼下住户多次沟通无果后,无奈以敲墙方式表示抗议。双方矛盾逐渐升级,最终波及整栋楼的生活秩序。为此,社区调委会召集双方当事人及邻居共同展开调解。
在当地司法所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指导下,社区调解员采用背对背的方式,耐心向双方阐明事实真相,引导他们以解决问题的态度进行协商。调解员劝说,楼上住户家的生活习惯对楼下住户特别是老人和孩子确实造成了健康影响,楼下住户希望友好沟通,足见其对邻里情谊的珍视。此外,楼上住户也意识到自身行为不当,且事件已对整栋楼产生负面影响,若事态继续扩大,将造成更大的损失。调解员进行了多轮调解,村居法律顾问也分析了诉讼成本及法律后果。最终,双方相互让步,握手言和。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应如何做才能成功化解邻里纠纷,并简要分析人民调解的重要意义。①E贸易公司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自主选择权
②E贸易公司侵害了F化妆品公司享有的知识产权
③E贸易公司应停止侵权行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④E贸易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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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AI文生图”属于公共产品,大家可以免费使用
②公民乙侵犯了甲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③涉案图片具备“智力成果”和“独创性”的要件
④公民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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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小刘恶意贬低和丑化小林形象,侵犯了小林的名誉权
②小刘在群里传播小林相关信息,侵犯了小林的隐私权
③小林能以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侵犯为由向法院起诉小刘
④小刘侵犯了小林的最高人身利益,应承担消除影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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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周某可以向该公司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
②本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该公司若不能自证清白则要担责
③车辆自燃是不可抗力引起的,该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④周某作为该公司的消费者,其安全消费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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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有限责任未经授权,以“紫光4号”名称套牌侵害“丹玉405号”品种权,并于2015年被生效判决认定构成侵权;此后,又于2019年、2020年分别以“锦玉118”“安玉13”“丹玉606号”名称继续实施套牌生产、销售“丹玉405号”品种的侵权行为。青岛连某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是被诉侵权种子的销售商。辽宁丹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凌海农某公司、青岛连某公司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以150万元为赔偿基数,以1倍计算惩罚性赔偿)。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无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于是适用法定赔偿判决凌海农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0万元。辽宁丹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凌海农某公司的侵权行为时间长、地域广、规模大,且多次实施套牌侵权、重复侵权,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恶劣,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改判全额支持辽宁丹某公司300万元的诉讼请求。
相关资料 植物新品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
(2)结合材料,运用经济与社会、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