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周某可以向该公司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
②本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该公司若不能自证清白则要担责
③车辆自燃是不可抗力引起的,该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④周某作为该公司的消费者,其安全消费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案情简介】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有限责任未经授权,以“紫光4号”名称套牌侵害“丹玉405号”品种权,并于2015年被生效判决认定构成侵权;此后,又于2019年、2020年分别以“锦玉118”“安玉13”“丹玉606号”名称继续实施套牌生产、销售“丹玉405号”品种的侵权行为。青岛连某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是被诉侵权种子的销售商。辽宁丹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凌海农某公司、青岛连某公司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以150万元为赔偿基数,以1倍计算惩罚性赔偿)。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无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于是适用法定赔偿判决凌海农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0万元。辽宁丹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凌海农某公司的侵权行为时间长、地域广、规模大,且多次实施套牌侵权、重复侵权,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恶劣,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改判全额支持辽宁丹某公司300万元的诉讼请求。
相关资料 植物新品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
(2)结合材料,运用经济与社会、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社会价值。
①李某死亡与和白某争吵存在因果关系,白某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②李某自身患病与其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对白某的处罚
③白某侵犯了李某的身体权和健康权,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④任何人的生命安全和个人名誉都不容侵犯,要依法追究白某的责任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材料一 经营者应自觉规范经营管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16岁的小涵(化名)与另外7名同学相约一起前往某密室逃脱娱乐室去体验青睐已久的沉浸式密室逃脱游戏。
游戏开始前,8名同学在密室逃脱娱乐室工作人员指导下签订了内容为:“游戏期间因个人受到惊吓而出现大幅度动作,误伤自己,由本人承担完全责任”的实景恐怖密室体验免责声明。但在游戏过程中小涵却不慎跌倒,致使双腿摔伤,医院诊断为左胫骨骨折。事故发生后,小涵的父母多次联系密室逃脱娱乐室负责人,请求赔偿。该娱乐室认可在店内发生事故,但以签订免责声明为由拒绝承担赔偿义务。故小涵父母将该娱乐室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双方所签订的免责声明无效,被告密室逃脱娱乐室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0658.73元。
材料二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由于三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他们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社会各界议论纷纷。对此,有专家解释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犯罪嫌疑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法定程序审查后,依法决定对三名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
(1)结合材料一,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理由。(2)结合材料二,运用《逻辑与思维》知识,以“三名犯罪嫌疑人要承担刑事责任”为结论,为该案件编写一个司法三段论。
①赵某的受伤与在“网红桥”上荡桥存在因果关系
②景区觉得自己没有责任,可以不必承担举证责任
③赵某明知项目存在风险,对自身损害应承担责任
④公司也应该对赵某的人身损害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A.若死者不当饮酒、同饮者不当劝酒,则李某仅承担事故部分责任 |
B.若共饮者确实不当劝酒,则死者家属可要求其承担一定违约责任 |
C.李某在承担了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后,可以再向共饮者进行追偿 |
D.若同饮者劝阻了且李某驾车合规,则死者应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
A.服装店没有全面履行合同,应承担过错推定 |
B.若小王通过平台调解纠纷,则协议有强制执行效 |
C.服装店没有做到诚信经营,侵犯消费者的安全权 |
D.若小王通过仲裁还不满意,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
8 . 郑某与雷某均在某街道开店做生意,两家经营的门店相隔约40米。一天,郑某骑电动三轮车回门店,将车逆行停放在自家门店外的公路边上,熄火下车离开,但未拔出钥匙,也未拉车辆手刹。
雷某的长子雷某甲(事发时不满7岁)爬上三轮车驾驶位,次子雷某乙也跟随爬上车辆。雷某甲扭动手柄,电动三轮车突然向前急速行驶,撞击路边的树木后停下,雷某乙在事故中受伤。经县医院等地治疗,花费医疗费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雷某乙三个部位伤情分别构成七级伤残、九级伤残、十级伤残。
雷某多次就雷某乙的赔偿等问题与郑某沟通,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类费用39万余元。
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雷某自担70%的赔偿责任;郑某承担30%的责任。判令郑某一次性赔偿雷某乙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1)结合案情,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理由。(2)针对该案例,有网友认为:发生纠纷时,只有诉讼,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运用《逻辑与思维》知识对此观点进行评析。
①该案件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宠物狗
②本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马某举证
③马某主观上不存在过错,马某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④马某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A.②③ | B.①④ | C.①③ | D.②④ |
10 . 【缘起】
李某和张某是某中学初一年级同班同学。一天课间,李某起身与前座同学聊天,张某路过李某座位时,突起“玩心”,偷偷将李某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李某坐下时不慎坐空并摔倒,后脑碰到凳子后躺地不起。事故发生后,班主任王老师第一时间把李某送去了医院并通知了家长。李某被诊断为颅脑外伤、功能性神经障碍以及视神经挫伤。
【争议】
李某父母认为,李某受伤是由张某偷拉椅子导致的,张某应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张某父母则认为,事故是在学校发生的,损失应该由学校赔偿。学校也很无奈,班主任表示,班级里前一天刚刚召开了安全教育主题班会,不料第二天就出了意外。
相关资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求助】
围绕到底该由谁承担责任,三方各执己见,陷入僵局,最后三方走进社区警务室寻求帮助。
请你化身社区警察,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对当事双方父母的观点进行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