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傍晚,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4岁的儿子小明从家中出发至卤料店购买卤料,到达后,陈某将电动车停放于卤料店门口,但未将钥匙取下。期间,小明独自爬上该电动车上玩耍,不慎转动车把手,导致车辆发动后撞倒正在购买卤料的林某,造成林某受伤。
小明造成林某损害,应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并说明理由。
①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身体权和财产权,侵权必受罚
②要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③侵权责任规则有利于平衡动产各方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④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照顾相邻方的利益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①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15年,从申请日开始计算
②乙公司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③注册商标保护期满后商标即进入公共领域,不可续展
④甲公司所注册的相关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期限为10年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③ | D.②④ |
①商家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了赵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及安全消费权利
②由于涉案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商家应当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违约责任
③牙膏不属于医疗器械、药品的范围,商家构成欺诈行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④赵某如不能证明其牙病的发生与涉案产品间存在因果关系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①侵害了雷锋同志的人格权益
②违背了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
③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有悖于公序良俗
④侵犯了雷锋同志的名誉权,应公开道歉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6 .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载他人或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情谊行为。小汪、小史和小陈三个考试“搭子”一起租车前去考场,小汪无偿当司机。途中因小汪驾驶不慎导致小陈重伤,事后小陈向小汪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9.26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此案中( )
①小汪和小陈形成了有效合同关系,小汪应承担违约责任
②小汪对小陈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③小汪无偿帮助并非免责理由,驾驶人对搭乘人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④小汪与同学之间的互助弘扬了社会主义价值观,依法可减轻责任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①小丽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本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②小丽的父母离婚后,父亲对小丽仍然应承担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
③母亲作为小丽的法定监护人,可以偷看小丽的日记
④邻居应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向小丽支付合理的医疗费用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①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上述行为有权提出违约之诉
②甲公司以公开发明内容为条件,获得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③乙公司如果不服一审判决,也要立即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④该判决有利于保护正当竞争,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A.按照无过错侵权责任原则,陆某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
B.骡子踢人属于不可抗力,陆某不成该承担侵权责任 |
C.按照过错推定侵权责任原则,陆某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
D.陆某如能证明对骡子尽到管理职责,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
思思(13周岁)与小杰(14周岁)是同班同学。某日午休时,趁思思从座位起身,小杰“玩心”突起,偷偷将椅子向后拉,思思坐空仰倒,后脑勺碰到椅子倒地不起。之后数日内,思思多次前往多家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先后被诊断出颅脑外伤、双目视神经挫伤等。事故发生后,小杰父母向思思父母支付了部分治疗费用。后思思父母因与小杰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以思思名义,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判决由小杰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共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材料并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分析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理由及其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