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将历史学科的教育放在首位 | B.适应了西方列强侵略要求 |
C.明确了中学教育的法律地位 | D.关注学校教育的政治功能 |
A.山岳纵横独立帜 | B.江河漫延文明波 | C.地大物产博 | D.扬我黄龙帝国旗 |
A.彻底废除了科举取士制度 | B.关注了新旧体制的衔接 |
C.使近代教育制度得以完善 | D.利于民族资产阶级参政 |
A.鸦片战争 | B.洋务运动 | C.维新变法 | D.清末新政 |
A.国人对清朝统治及其政策已不信任 |
B.海内外华人掀起爱国和革命的热潮 |
C.清末预备立宪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 |
D.资产阶级维新派由此退出历史舞台 |
A.激励广大将士建功立业 | B.发展实业以挽救统治危机 |
C.削弱汉族地主官僚实力 | D.优化政府官僚体系的结构 |
A.开启了中国教育近代化 | B.掀起了近代思想启蒙 |
C.形成了实业救国的高潮 | D.加速了近代民主革命 |
A.民族危机加剧激发了民族意识 |
B.选官制度变革切断了传统仕途 |
C.民主革命浪潮推动了思想解放 |
D.民族工业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 |
材料一 自法家提出“法令由一统”的学说以来,中国古代的皇权一直凌驾于法权之上。黄宗羲将这种专制主义的法律形式称为“一家之法”。以唐太宗为首的统治集团提出了“天下之法”的概念,强调皇帝和贵族都应遵守国家公布的法律,受法律的约束,以防止皇帝随意破坏国家的法制。为此,唐朝统治者制定了许多措施,对以皇帝为首的行政权加以制约。在唐朝皇帝和官吏的思想中,一直存在着君臣应共同遵守“天下之法”的观念,这也为解决皇权和法权的关系提供了新思路,为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摘编自郑显文《审判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唐代司法》
材料二1906年9月2日颁布的中央官制改革上谕规定: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这24个字意味着中央司法机关要由传统集权体制下的职能混合模式向“分权”体制下职能单一的模式转化。据此,都察院退出司法领域,司法权被划分为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集中由法部与大理院行使,传统的司法与行政不分模式为之一变。
——摘编自张从容《晚清中央司法机关的近代转型》
材料三1954年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根据宪法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将审判独立确定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摘编自韩大元《论1954年宪法上的审判独立原则》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代“天下之法“提出的积极作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晚清司法机构改革的主客观原因。
(3)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述“五四宪法“的进步性。
材料一 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阶段。这一时期,整个社会经历着巨大的变革。政治方面,各国普遍推行郡县制,郡县长官由国君任免,各国实行“见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一方面为监察制度的萌芽创造了条件,但另一方面变革也在政治上滋长了严重的不法行为和腐败现象,检举和纠察官僚已十分迫切和必要。自春秋以来,人们已开始认识到“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彰)也。”墨子认为“上之为政,得下之情则治,不得下之情则乱。”法家则明确提出“以法治吏”,主张打破“刑不上大夫”的旧观念,实行不别亲疏、不殊贵贱的“事断于法”原则。诸子百家的治国治官理论,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地阐明了惩官治吏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摘编自曹春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述论》
材料二 清政府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虽然它仍然规定“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但它首先要求“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均守钦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其次规定不经议院议决,君主就不能颁布法律,“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君主也无权“以命令更改废止”。这种一切权力都是法律监督对象的宪政观念的诞生、传播和逐步被接受是法律监督近代化的最大成就。在传统的监督体制中,监察机构独立承担着整饬吏治的职责。近代逐步确立了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审计监督等各种法律监督于一体的综合监督体制和分权制衡的法律监督原则。随着报纸、电台等新式传媒工具的出现和“庶政公诸舆论”等立宪指导思想的公布,“庶人不议”的禁令解除了。几千年的封建文化专制出现了松动,人们第一次可以合法地指陈时政,议论国事。同时“党禁”的解除使得政党政治第一次登上了中国的历史舞台。这些新生事物为中国法律监督体制注入了新的活力。
——摘编自刘双舟《简析我国法律监督体制的近代化》
(1)根据材料一,概括战国时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萌芽的背景。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晚清中国监察制度的主要变化并分析原因。
(3)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国监察制度建立和发展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