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902年沈家本被清廷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他力主“变法图强”,近可以收回治外法权,远可以跻身于世界强国之林。他确定了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为修律指导思想,起草新式法律《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商律草案》《国籍条例》等,基本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由他制定的《破产律》完全抄自日本破产法,但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运行机制产生严重抵牾而流于具文。晚清政治改良的最终失败,使修律与司法改革未能达到预期结果,但却推动了近代法律的转型发展。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法律转型》
材料二 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颁布的宪法或宪法性质文件
时间 | 宪法名称 | 核心内容 |
1931年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 确认实行工农兵民主专政和苏维埃政权组织形式 |
1941年 |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 按照“三三制”组织抗日民主政权 |
1946年 |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 边区实行人民代表会议,保障人民各项权利 |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法制建设的意义。
材料一 19世纪70、80年代,清政府向美国和欧洲分批派遣留学生,总计200余人。留学生侧重学习军事或与之密切相关的各门专业知识。多数人回国后凭借西学专长,得到了清政府的重视和任用,如严复、詹天佑等。
——摘编自《近代留学生与中外文化》
材料二 甲午战后,赴日留学出现高潮,到1905年,留日学生达8000余人用兵中多为自费。在孙中山发动反清革命中留日生成为骨干力量,辛亥革命时留学生起到了关键作用,如邹容、黄兴等。民国时期,从世界各国归来的留学生成为社会变革的核心力量。他们中涌现出一批中国现代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奠基者和代表人物,而且随着中国革命的发展,产生了一些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和革命家。
——摘编自《百年留学潮与中国现代化》
材料三 1949年12月,在中央文化教育委员会领导下,成立“办理留学生回国事务委员会”,动员国外留学生早日回国,统筹解决回国留学生的工作和生活安排。50、60年代,2500多名旅居海外的专家、学者,放弃了优越的工作生活条件回国效力,为新中国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如邓稼先、钱学森等。
——摘编自《中华留学教育史录》
(1)依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近代留学生留学和归国情况的变化及其历史背景。
(2)依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这一时期留学生归国的原因。
材料
马克思主义认为,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由于人的活动都是有意识有目的的自觉的行为,历史上人的活动的结果和作用即历史行为的客观作用,与行为者的主观目的是相联系的,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主观目的与客观作用一致的形式,可称为历史的自觉工具,反之,则称为历史的不自觉工具。但不论是自觉还是不自觉,它一旦产生,其价值和影响就不再局限于行为本身,都已经载入史册,都对历史发展产生了作用。
——董小川《历史行为的客观作用问题——主观意志与客观效果的历史思考》
根据材料提炼一个具体论题,并结合所学加以论证。(要求观点鲜明,史论结合,逻辑清晰)
材料一 1909年,农工商部奏准颁行了《推广农林简明章程》,规定各属官员对农林事业要因势利导,量加董劝,“总以境内所有荒地一律垦辟为要义”;凡绅民集股合资筹办农林,若果资本不继、周转为难,地方官查实后应酌拨公款,量予补助;其成效卓著者,“即从优奖励:或缮给匾额,或给予功牌奖札,或酌予虚衔、顶戴,或按照异常、寻常劳绩咨部汇案奏奖”。绅民承领荒地、荒山,地方官在厘定税则时,应“优加体恤”;对于民间农林产业,地方官应“切实保护,如有刁绅劣衿、势豪地痞、奸胥滑吏从中阻挠侵占,以及蹂躏禾稼、砍伐树木等事,一经业主禀报,应即立予究办,按律严惩”。
——李玉《晚清政治经济史论》
材料二 198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的文件,其中规定了进步放宽山区、林区政策,积极兴办交通事业,乡镇企业实行信贷、税收优惠,鼓励技术转移和人才流动,放活农村金融政策,按照商品经济要求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制,进一步扩大城乡经济交流,加强小城镇建设的指导,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等。……这就把农村经济纳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轨道,促使传统农业逐步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摘编自张岂之、杨先材《中华人民共和国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晚清时期中国农业政策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新时期中国农业政策出台的背景。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时期和新时期中国政府的农业政策的影响。
A.有曾国藩、李鸿章等中兴名臣,挽救了清政府的统治 |
B.慈禧太后推动改革变法开辟了晚清历史发展的新篇章 |
C.经历洋务运动、戊戌变法和清末新政推动中国近代化 |
D.由于太平天国运动和甲午战争等多次打断中国近代化 |
A.指导了京师大学堂的创立 | B.是中国教育近代化的标志 |
C.学堂选官制度由此正式设立 | D.标志科举制度的废除 |
A.西学东渐彻底改变了国人的观念 | B.国家教育方针的改变 |
C.变革图强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 | D.教育近代化的起步 |
材料 庚子之变后,国人无论朝野咸知非变法不足以自存。到1903年,君主立宪作为一种社会思潮在国内知识界和留学生中勃兴起来。1905年,“上自勋戚大臣,下逮校舍学子,靡不曰立宪立宪,一唱百和,异口同声”。督抚和出使各国大臣的奏请也是立宪运动蓬勃的原因。最终,清政府也不得不做出改革政体的姿态。
清廷预备立宪之措施梗概为:1906年7月,清廷下诏仿行宪政,以改革中央和地方官制入手。1907年8月,改考察政治馆为宪政编察馆。9月,清廷成立制宪局,筹备资政院及各省咨议局,命令成立省、州、县各议会。1908年8月清廷颁布“宪法大纲”,定九年之后召开国会。只是议会可与商议,但不决定政府的决策。后清廷缩短预备立宪年限,改于1913年召开议院。
——摘编自王富聪《清末新政时期统治者内部对立宪政体的接受进程》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清政府改革政体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清廷预备立宪。
材料一 在古代中国,“法律是道德化法律,而道德是法律化道德,情理即是道德,情理法融为一体”,这得益于中国特殊的现实状况和环境。尊卑长幼、贵贱亲疏情理观念是与自给自足的家庭生产生活方式相适应,刑无等级之类的观念虽有偶然提出但站不住脚。古代中国宗法制组织形式,也深深决定着中国人的法就是“家法”,就是情理法。人们也习惯于依据自幼耳濡目染的儒家“礼”“理”“名分”“义”等来评断一个人言行的非法与否罪恶轻重,而不是依据朝廷的法律去评断。此外,在古代中国往往不恰当的强调了政治的作用,把法律当作了政治的附庸,从而使法律失去了其自身的独立性,这也为以情理介入法律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摘编自俞世峰《中国法文化中的情理交融现象形成原因分析》
材料二 1902年清廷下诏修订法律,一些野蛮的条文被除去,从法的理念上认同人的基本权利,满汉不同法也被取消,近现代法律精神逐渐为世人所认同。清廷同时开始了国际法、民法、商法等新法的修订。在法律转型过程中,思想先进的中国人对西方法理表示了浓厚的兴趣,成立中国法学会,发行法学会杂志,设立了法律学堂,专门培养近代法律人才。它也反过来促使中国知识分子对古代中华法系进行思考,最为著名的当属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在清廷修订律令时,沈家本参考了中华法系中一些合理的东西,使法律转型具有明显的中国特点。法律转型也带来了许多新的东西,物权、债权、法人等新的概念深入了社会生活,过去的书吏、幕友等日渐消失,讼师也被新兴的律师所取代,这些变化不可抗拒,又悄悄地改变着民众的生活,改变着社会结构。
——摘编自熊英 王刚《近代中国法律转型问题浅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国古代法文化的特点及成因。
(2)根据材料二,概括指出清末法律改革的内容及影响。
A.出洋留学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 | B.落第士人成为官派留学生主要来源 |
C.新政改革加快了社会结构变动 | D.科举停废改变了国人的中西体用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