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手工业技术提高 | B.采煤业出现专业化 |
C.劳动力市场完善 | D.人地矛盾日益突出 |
材料一 郑氏先祖郑绮为郑氏“义门”同居一世祖。 《宋史·孝义传》中记载“郑绮……善读书,通春秋谷梁学,以肃穆治家,九世不异爨(烧火做饭)”。母亲张氏四肢瘫痪,郑绮“抱持就厕便溲三十年如一日”。临终前郑绮发誓: “吾子孙有不孝不悌不共财聚食者,天实殛罚之。”
——摘编自浙江日报《浦江郑义门,家的精神》
材料二 郑文嗣,婺州浦江人。其家十世同居,凡二百四十余年,一钱尺帛无敢私。至大(年号)间表其门。文嗣殁,从弟大和继主家事,益严而有恩……冠昏丧葬,必稽朱熹《家礼》而行执。虽尝仕宦,不敢一毫有违家法。……宗族里闾, 皆怀之以恩。
——摘编自《元史·孝友传》
材料三 郑濂,字仲德,浦江人。其家累世同居,几三百年。……弟文融,字太和,部使者余阙表为东浙第一家。郑氏家法,代以一人主家政。文融至渶,皆以笃行著。 文融著《家范》三卷,凡五十八则……共相损益,定为一百六十八则,刊行焉。
——摘编自《明史·孝义传》
(1)根据材料,概括指出浦江郑氏被称为“义门”的原因。(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义门”存续的意义。
出处 | 记载 |
《全唐文·赐突厥玺书》 | 国家旧与突厥和好之时,蕃汉非常快活,甲兵休息,互市交通,国家买突厥马羊,突厥将国家彩帛,彼此丰足,皆有便宜。 |
《新唐书·食货志》 | 时回纥有助收西京功,代宗厚遇之,与中国(唐朝)婚姻,岁送马十万匹,酬以缣帛百余万匹,而中国财力屈竭,岁负马价。 |
《新唐书·崔从传》 | 党项互市羊马,类先遣帅守,(崔)从独不取,而厚慰待之,羌不敢盗境。 |
A.丝路通畅便利商品交流 | B.国家强化对边疆的治理 |
C.政府主导开展绢马贸易 | D.民间贸易受到严格限制 |
古代的佣书
材料一 受雇于贵族官府、书贾书肆、富豪士人及寺庙道观,为人抄写书籍以接取佣金的职业在古代称为“佣书”。抄书是一种艰苦的劳动,理应得到报酬,但佣书者也会遇到迟付酬金和欠薪的现象。敦煌遗书中就有好几则经生书手在卷子末尾写下的对雇主欠薪的报怨:“写书今日了,因何不送钱。谁家无赖汉,回面不相看。”
《魏书·刘芳传》记载:“芳常为诸僧佣写经论.笔迹称善。”《北齐书·张景仁传》载,张景仁“幼孤家贫,以学书为业,遂工草隶,选补内书生”。《宋书·吴喜传》亦载:“喜少知书,领军将军沈演之使写起居注。”这些人或因佣书而知名,或因字写得好,而得以担当抄参加工作。
三国东吴的阚泽,在佣书中“所写既毕,诵读亦遍。追师论讲,究览群籍,兼通历数,由是显名”。北宋苏轼在谪居湖北黄冈时,以抄书为“日课”,仅《汉书》就抄了三遍,起初一段事抄三个字为题,次则两个字、到后来则一个字,将书的内容烂熟于心。以至于友人举题一字,“东坡应声辄诵数百言,无一字差缺。凡数挑,皆然”。
明清两代,官方组织编纂的大型类书《永乐大典》《四库令书》,就因卷帙浩繁,雕版、排字、印刷不易而采用车工誊抄。其中《永乐大典》的抄书手就达2669人,《四库全书》的抄书手也达3826名。据说《四库全书》的抄手每人每天要抄写1000字,每年要抄写33万字,五年限抄180万字。这些皇皇巨著渗透了众多抄书者的辛勤劳动。
——摘编自李明君《简论中国古代的“佣书”职业》
材料二 至宋代,由于印刷术的普及发展,版本书籍迅速增加并逐渐成为书籍传播的主要手段。但佣书业并非一蹶不振,而是依然兴旺,民间的文字往来、官私交书,大量需要专业的佣书。宋代佣书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代笔业务,即为顾客提供以应用文为主的各类文章、文字服务。宋代佣书创办有专业办理、代写涉官文书的商业店铺,这就是“写状钞书铺户”、简稿书铺。书铺的主要业务是涉官文书,包括代写上书文学、供词、诉讼状于、填写税钞,办理公证文书,为举人、官员承办各类文书等。正因作用如此之大,所以书铺遍及全国各州县,而且官府对此类业务有着严格的审批和管理。政府如礼部、刑部、吏部的某些职能“外包”与书铺代理,使书铺佣书成为国家机器里一个文书方面的编外辅助组。除涉官业务之外,民间社会生活的佣书业务更多。家庭类佣书比较高档,有较为固定的客户。宋代是契约社会,土地自由买卖,租佃发展导致的买卖、租佃土地契约发展,是农村的代表;房地产的发展导致房地产租售契约发展,是城市的代表。广泛存在的契约文书,需要佣书完成,佣书非抄录性的文书业务大量增多。
——摘编自程民生《宋代的佣书》
(1)根据材料一、概括指出古代佣书的特点。(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对宋代佣书行业的新变化进行阐释。
地区 | 记载 |
吴越十二州 (今浙江大部及闽北) | 以境内田亩荒废者,纵民耕之,公不加赋 |
杭州 | 周三十里,邑屋之繁会,江山之雕丽,实江南之胜概也 |
成都 | 岁市布织缣数十万以给秦、陇军用 |
江西、浙江、福建及四川的丘陵地区 | 垦山垅为田,层起如阶梯, 每远引溪谷水以灌溉 |
A.公元3-6世纪 | B.公元 10—13世纪 |
C.公元14—16世纪 | D.公元17—19世纪 |
A.影响了政府统治基础 | B.抑制了通货膨胀现象 |
C.调整了休养生息政策 | D.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 |
“神农氏……始教天下耕种五谷,以省杀生” “昔烈山氏(炎帝)之有天下也,其子曰柱,能殖百谷百蔬” “(黄帝)时播百谷草木,淳化鸟兽虫蛾” “后稷(周人始祖,名弃)教民稼穑” |
A.原始农业出现的重要性 | B.中华文明起源的本土性 |
C.史前学术领域的包容性 | D.早期文明发展的渐进性 |
走向世界的唐朝法律
原则、制度和内容方面的规定
唐律规定对同国的外国人之间与不同国外国人之间发生的犯罪作了不同的回应,即前者适用本国的法律,后者则适用唐朝的法律。用源自佛教的“断屠月”作为法律术语,来补充律典中原有的“秋冬行刑”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尚属首次。唐律规定一般犯罪主体盗毁佛像的,用刑是“徒三年”。但“僧、尼盗毁佛像者,加役流®(仅次于死刑)
令、格、式方面的规定
唐令对唐人自国外返归和外国人来唐人员,由“所在州镇给衣食,具状送省奏闻”即由地方政府主要解决他们的衣食和安置问题。唐格对久居唐朝的外国人娶唐朝汉人妇女为妻妾后,回国时能否带着她们一起回国做出答复,“准别格‘诸藩人所娶得汉妇女为妻妾,并不得将还藩内。”即不能帝着唐朝的汉人妻妾回外国。唐式对派往外国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保障。
中华法系的形成
日本、朝鲜和越南等一些东亚国家派出本国遣唐使,到唐朝学习包括法律在内的文化。在日本古代法制史上具有十分重要地位的《大宝律令》就是《永徽律》的翻版;《高丽史·刑法志》记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这些东亚国家从中受益并成为中华法系的成员国,最终造就了中华法系。
——据王立民《论唐朝法律的开放性特征》
围绕“唐朝法律开放性”的主题,结合相关史实加以分析说明。A.东汉时期地方军阀割据问题的严重 | B.豪强以隐蔽方式拥有强大军事力量 |
C.东汉统治者有效强化对农民的控制 | D.两汉时期的外戚宦官专权问题严重 |
A.孕育着精耕细作生产方式 | B.水利工程兴建渐成规模 |
C.农业进步促进了文学创作 | D.传统农耕经济取得突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