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很大,但其中仍存在着共性。
材料一 獬豸(传说中的独角兽)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象征。它怒目圆睁,透着威严,能辨是非曲直,能识善恶忠奸。当人们发生冲突或纠纷的时候,獬豸能用角指向无理的一方,令犯法的人不寒而栗。汉代司法官员头上带的法冠就叫“獬豸冠”,清朝监察御史和按察使所穿的补服前后皆绣有獬豸图样。
中世纪以来,在西方法院的大门外,人们常常会看到蒙目女神的雕塑。她神情肃穆,一只手拿着宝剑,另一只手持着天平。她的双眼被布紧紧蒙住,这样就可以靠理性而不是情感和直觉来明辨是非。这位女神的造型实际是混合了希腊、罗马神话中诸位正义女神的形象,成为西方法律文化的象征。
——摘编自彭丽《蒙目女神与独角兽一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
材料二 中华法系以中国古代伦理法为基础,特色鲜明。从李悝著《法经》起,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兼有行政和诉讼等诸方面的内容,诸法合体混合编纂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集中于皇帝手中。保护与管理农业生产一直是古代法律的重要内容。
——摘编自刘艺工《试论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
(1)依据材料一,指出古代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共性。
(2)依据材料二,分析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
材料一 中国古代民富思想的渊源极早。早在殷末周初的《周易》中就有重农抑商、节欲恤民、平施共富的民富思想内容的记载。随着西周初期“敬德保民”思想的出现,民富的思想逐渐在一些文人雅士中受到重视。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生产力较之前有了较大的提高,社会中的阶级关系也出现了一些微妙的变化,加之统治者治国的理念和方法还处于尝试阶段,经济发展必然带来相对宽松的“百家争鸣”的文化氛围,于是先贤们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一些对于治国安民的看法,就出现了以儒家、墨家、法家等为代表的学者,根据自家学派的阶级立场,阐述对“民富”思想不同见解的局面。
——摘编自刘晓欣《先秦儒家的民富思想探析》
材料二 孙中山在其三民主义中认为,民生主义是最根本、最重要的,也就是说,国强才能民富,国强是民富的基础,但民富才是国强的最终目的和最可靠的保证。1912年,孙中山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中说道:“中国近代患贫极了,因而在行社会革命(社会主义革命)时,要发展社会生产力,能开发其生产力则富,不能开发生产力则贫。作为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政策措施,则是节制资本,平均地权。”五四时期,孙中山在其《建国方略》中指出:“中国今尚用手工业生产,未入工业革命之第一步,比之欧美已临第二革命者有殊,故中国两种革命必须同时进行,既废手工而采机器,又统一而国有之。”作为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富民强国的梦想,虽没能亲手实现,但却同样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引导着后继者们朝着这个目标奋进。
——摘编自于颖《孙中山富民强国的思想及其发展》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先秦民富思想发展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概括孙中山富民强国思想的内容,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其意义。
材料一 周代形成了以维护宗法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并使全部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都纳入到礼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刑罚与礼互不相属。法官参照前辈先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反映了这一时期的法律实践以刑统罪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
春秋战国时期,旧的礼治秩序宣告瓦解,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开始居于法律规范体系的主导地位,实现了各种社会行为“皆有法式”“事皆决于法”,礼被排斥在法之外。
汉儒以引经注律、经义决狱的方式,“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窜入法家所拟定的法律里”,开启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这个过程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律“一准乎礼”而告完成。此后,经宋迄明清,中国法律就基本定型于“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正统体制,使以礼为核心的儒家道德规范实现了法典化,同时也使以刑为核心的法实现了道德化。
——摘编自谢作《中国古代礼法关系的演进》
材料二 鸦片战争后,西方法文化中公正、法治、自由、平等法治思想输入中国,冲击了中国传统礼法制度……清末预备立宪期间,法律进程正式开启经由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的不懈努力,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采用了来自权利能力、债权、所有权等民法概念,引进了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民法原则。同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总则与分则两编的体例,并仿照西方刑事法制建立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缓刑、假释及主刑和从刑相协调的刑种体制等刑法制度。中国近代法律体系和制度最终建立起来。
——摘编自张晋藩《综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
(1)根据材料一,归纳古代中国不同时期的礼法关系。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末法治的发展趋势及其原因。
法律 | 条文 |
甲 | “成年子女必须分家,不得与父母同属于一个户籍。” |
乙 | “祖父母、父母在世,子孙不得别立户籍,分割家产。” |
A.甲应该符合唐代法律之基本精神 | B.乙的主张是汉代重道德教化的体现 |
C.甲的规定为汉代以礼入律的产物 | D.就家庭组织的变迁而言,乙早于甲 |
材料一 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也,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圜也。孔子曰:“安上治民,莫善于礼。”此之谓也。
——《礼记·经解》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今皆亡国者,其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治也。其国乱弱矣,又皆释国法而私其外,则是负薪而救火也,乱弱甚矣!
——《韩非子·有度》
材料二 法律始终把它的作者的世界图景包含在抽象的形式中,而每一历史的世界图景都包含一种政治——经济的倾向,这种倾向依据的不是这个人或那个人所想的事物,却依据的是事实上掌握政权并因之掌握立法的阶级所实际打算造成的事物。每一种法律都是由一个阶级以大多数的名义建立起来的。
——【德】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著,齐世荣等译《西方的没落》
材料三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2014.10.20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1)根据材料一概括儒、法两家在治国理念上的差异,结合所学指出其中哪一流派的主张更符合战国时期统治阶级的需要,并分析原因。
(2)根据材料二概括斯宾格勒关于法律的主要观点。结合所学知识,简述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局限。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时间,并阐明其意义。
A.约束统治者私欲以“以德配天” |
B.法律程序流于主观判断尚不健全 |
C.反思殷商统治而主张“明德慎罚” |
D.为巩固统治以“明德”限制地方 |
A.利于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 | B.倾向于对平民权益的保护 |
C.彰显了法律的“去神秘化” | D.力求稳定封建统治秩序 |
材料一 从先秦经秦汉到曹魏,随着令的编集和完善,律由原可不断增减的开放性体系,变成大致固定和封闭的体系。《魏律》是秦汉法典体系演变成果的集中体现。《法经》是一部法学著作,而不是一部法典;盗、贼、囚、捕、杂、具,是法学意义上的分类。所谓“汉律九章”,是在《法经》分类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类,同时也泛指汉律篇章之多。从文本上看,律、令都有一个由原始的诏书到改写成精密的法律条文的过程。无论是内容还是法律效力,秦汉时期的律、令似乎并无不同。
——摘编自孟彦弘《秦汉法典体系的演变》
材料二 公元前27年,屋大维废共和而行帝制。皇帝敕令开始显示力量,并逐渐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在帝政前期,皇帝敕令并不经常被使用,而是借由元老院之手颁布法律。以公元235年塞维鲁斯遇刺为起点,罗马帝国开始分崩离析。政治动荡使皇权愈发集中,皇帝操纵了立法权。皇帝敕令几乎成了唯一的法律渊源,甚至被直接称为“法”。在查士丁尼的支持下,东罗马帝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汇成《罗马民法大全》)。在《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时代的法学教科书)一书中,保留了大量的皇帝敕令。
——摘编自沈超《从皇帝敕令的演进过程看罗马政治与法律的关系》
材料三 进入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制定一部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基于这样的政治经济背景,经由学者的呼吁以及最高决策层的决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法治任务与目标,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工作由此拉开帷幕。“我国民法学界以后讨论的问题也不再是“中国为什么需要民法典”,而是“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典”。”
——摘编自李星、王利民《中国民法典的定位与编纂》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秦汉法典与古罗马法律的相同之处。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说明秦汉法典与古罗马法律演进的历史背景。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意义。
材料一 中国古代的国际法则是以行为体的内在联系为基本预设的,将所能接触到的所有民族视为一个有亲缘关系的大家庭,在此基础上建构规范,讲求重义轻利、往来礼仪、互助互谅等。国家间关系就不仅仅表现为利益平衡的结果,国际法也不仅仅靠制裁违法者保障其有效性,而是调和关系、促进合作追求共同体的和谐,并通过“礼”的教化作用使各国内在地遵守国际法律,这伟国际法直正地成为国际社会“公平和美良的艺术”也为国际政治提供了一种更为深刻的检验标准,而不是表现为机械的利益平衡规则或“强行法”等社会价值底线。
——摘编自汤岩《古代中国主导的国际法:理念与制度》
材料二 为了适应新情况罗马的外事裁判官制定了万民法。在《法学辞典》(增订版)中万民法被定义为市民法的对称,指世界人民共同适用的法律。在部分法学著作中,万民法也指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国际公法。虽然这一时期的万民法仍然脱离不了时代、地域以及阶级的局限性,但是它已经具备现代国际法的基本雏形,作为国际法的起点对后世影响深远。
——摘编自李露雅《国际法源流——国际法从西方到世界》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代中国主导的国际法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上述特点形成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罗马万民法的适用范围及其实质。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从人类文明发展的角度谈谈你对古代东西方国际法实践的认识。
材料一 《法经》是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典。据《晋书·刑法志》载:“是悝为魏文侯相,撰次诸国,法所为。”《法经》共分六篇:(一)盗(侵犯财产),(二)贼(伤人身体、犯上作乱),(三)网(审判),(四)捕(追捕),(五)杂(其他犯罪行为),(六)具(量刑规定)。法典视盗、贼独重,其称“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还规定“窥宫者膑(挖膝盖骨),拾遗者刖(砍脚),日为盗心焉。”《法经》是法家思想的重要体现,其精神延续于北魏,又为唐宋明清律之太祖也。
——摘编自吕思勉《中国通史》
材料二 公元前449年罗马颁布了《十二铜表法》。其内容如下:
项目 | 主要内容 | 备注 |
表一:传唤 | 诉讼规定 | |
表二:审理 | 司法审理 | |
表三:执行 | 判决执行 | |
表四:家长权 | 身份 | |
表五:继承与监护 | 遗产和债务继承 | 出现“借贷”、“买卖”等契约 |
表六:所有权 | 所有权转移 | |
表七:房屋和土地 | 邻里关系 | |
表八;私犯 | 伤害、盗窃、诈骗等 | 刑法制裁仅10条,余皆民事处罚;公然唱侮辱他人的歌,处死刑 |
表九:公犯 | 犯罪 | |
表十:宗教 | 宗教仪式与习俗 | |
表十一:婚姻 | 平民与贵族不得通婚 | |
表十二:补充 | 祭品和债权占有 |
——摘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法经》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法经》与《十二铜表法》立法理念的相同之处,说明不同之处及其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