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古代乡村治理越来越多受到国家政权的控制或干预。秦汉时期,在有秩、游徽之外,由三老负责教化便有很强的自治色彩。到唐朝,里正事实上承担乡里的诸多职责,乡的功能进一步弱化,基层权力向州县集中。自北宋王安石变法后,县以下的保甲组织开始成为皇权的载体,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渗透增强,乡里自治色彩再次削弱。到明朝,政府管控机制进一步向基层自治机制渗透,圣训六谕与乡约打成一片,政治宣教开始向民约渗透。清代保甲承担人口管理、赋役、治安、救灾等一切地方公务,对乡里的控制更加严密,保甲、乡约也被引入到宗族中,出现了族保系统。
——摘编自王伟进《政社互动:我国古代乡村治理的演进特征及其影响》
材料二 新中国的乡村治理现代化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探索阶段。人民公社时期,国家通过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将农民组织起来,国家与人民公社打交道。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乡村治理模式也实现了转型发展。1980年,广西合寨村率先成立了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一举措经过两年的总结和完善,在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被写进宪法,村民委员会成为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该法正式通过,村民自治不仅有了实践基础也有了法律依据,标志着我们党对乡村治理的领导进一步规范化。
——摘编自李楠《中国共产党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百年历程与基本经验》
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我国传统乡村治理对今天基层治理的启示。
材料
序号 | 史料 |
① | “夫以爱民用民,则民之不用明矣。夫至用民者,杀之危之,劳之苦之,饥之渴之。用民者将致之此极也,而民无可与虑害己者。明王在上,道法行于国,民皆舍所好而行所恶。” |
② |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
③ | “政有三品:王者之政化之,霸者之政威之,强者之政胁之。夫此三者,各有所施,而化之为贵。” |
④ | “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而民莫敢为非,是一国皆善也。” |
材料一 汉代循吏司法实践概览
序号 | 姓名 | 在位皇帝 | 官职 | 司法事迹 |
1 | 黄霸 | 西汉宣帝 | 廷尉正 | 数决疑狱,庭中称平。 |
2 | 颍川太守 | 力行教化而后诛伐。八年无重囚。 | ||
3 | 龚遂 | 西汉宣帝 | 渤海太守 | 化盗为民,狱讼止息。 |
4 | 召信臣 | 西汉元帝 | 南阳太守 | 盗贼狱讼衰止。 |
5 | 王涣 | 东汉和帝 | 洛阳令 | 清理积案,曲尽情诈,发摘奸伏。 |
6 | 镡显 | 东汉安帝 | 豫州刺史 | 怜悯盗贼穷困犯罪,擅自救免。 |
7 | 任峻 | 东汉顺帝 | 洛阳令 | 一年断狱不过数十,作风威猛。 |
8 | 许荆 | 东汉和帝 | 桂阳太守 | 兄弟争财,感悟息讼。 |
9 | 孟尝 | 东汉章帝 | 会稽户曹史 | 平反上虞孝妇冤狱。 |
10 | 刘矩 | 东汉恒帝 | 雍丘令 | 民有争讼,提耳训告,使其感悟。 |
11 | 仇览 | 东汉和帝 | 考城蒲亭长 | 母告子不孝,感化教育。 |
12 | 童恢 | 东汉灵帝 | 不其令 | 执法廉平,牢狱连年无囚。 |
材料二 自司马迁撰《史记》而设置《循吏列传》,历代正史多效其体,而又逐步定位于主要为中下级地方行政长官中的“循吏”立传。这些官员或因地位相对不高,事迹相对不显,未可单独立传,故以合传的形式集中载录以彰显他们为政以德、廉正亲民等政绩,让他们青史留名,并成为后世官吏们取效的典范。据统计,“二十四史”及《清史稿》中,除《三国志》《周书》《旧五代史》《新五代史》以外,十九部正史共记述了五百多位循吏的事迹。
——摘编自李大明《<史记·循吏列传>与历代正史<循(良)吏传>的设置》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阐述历代史家重视为循吏立传的意义。
材料 这种以“民主”为核心的“法治”观,表现在《十二铜表法》的条文中。它限制了贵族的司法专横,“有了成文法典,他们就可以不再依靠贵族的记忆力”,量刑定罪都有章可循;体现了一定的奴隶制民主,如规定“以后凡人民会议的所有决定都应具有法律效力”。
——摘编自于语和《〈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研究》
请回答:材料中的“他们”属于哪一社会阶层?据材料,指出《十二铜表法》颁行的意义。
材料 一般认为,摊丁入亩是明代一条鞭法的继续和发展。明代中后期,在河南、山东、湖南、陕西、浙江、广东的某些州县已有摊丁入亩的个例,其对清代的摊丁入亩有着深刻的影响。入清以后,要求摊丁入亩的舆论加强,某些地区也继续着摊丁入亩的实践,食盐钞银、匠班银的摊丁入亩也大都先期进行。这些实践活动,无疑为后来的摊丁入亩提供了范式。但摊丁入亩未在更广的范围内展开,正与当时丁额未定有关。“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实施之后,要求摊丁入亩的呼声顿起。同时,康熙后期社会上仍留有地卖而丁存、税从人起的现象,赋税负担仍不合理。因此,在康熙五十五年(1716),御史董之燧上疏指出,在明确纳税丁额后,最好的办法就是摊丁入地,并且朝廷要立法干预地卖丁留的现象。正因如此,广东于康熙五十五年开始推行摊丁入亩,也是最早实行此改革的省份。
——摘编自陈锋《清代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研究》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清朝推行摊丁入亩的历史背景及其产生的重要影响。
A.出现了甲骨文,是仅仅记录占卜的成熟文字 |
B.手工业与农业相分离,开始形成古代的集镇 |
C.商品经济发展,“工商食官”的格局被突破 |
D.君主没有绝对权力,有较为完善的国家机构 |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
材料 英国有着深厚的地方自治传统,被誉为“地方自治之母”。都铎王朝时期,地方自治……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地方自治权限得到很大发展……1835年市政法案规定由领取薪水的行政人员来执行地方政府的工作,并对郡治安法官进行分权;1888年,英国下院通过了《地方政府法》,规定郡议会每年集会四次,居民成为自治主体……随着各种机构的不断设置……中央政府加大对地方的行政监督。
——摘编自孙宏伟《英国地方自治的发展及其理论渊源》
根据材料,指出英国地方自治制度的特点。
材料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首先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以后诸侯国纷纷起而仿效。随着法律的公开化,“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战国初年,魏国的李悝在总结各国法律的基础上,编定《法经》,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有体系的法典著作。《法经》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是一部诸法合体分篇而以刑为主的法典,商鞅变法的《六律》就是仿照《法经》的内容和体裁制定的。……中国古代法规中不但有一般的惩治刑事犯罪的内容,还载有国家体制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条款,既包括了军事、财政、经济、文教等方面的职责,又有严格的处罚规定;不但详列了判决量刑标准的实体法,还包括具体处理诉讼、办案断狱的程序规定。此外,还明确规定了各级官吏的职责、待遇和具体工作细则,乃至考课、升贬、休假、丧葬之制也无不在内。律、令、格、式、例和诏敕、上级批详等长期并行。
1870年,清政府进行了一次法律修改,虽然是小修小改,但还是迈出法律变革的第一步。1889年,戊戌变法虽然失败,但新思想日益深入人心。随后,由于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攻入北京,缔结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统治岌岌可危,清朝政府被迫承认,不变法实难苟存,一些高官权臣们也认为不图强则不能自立。1902年,湖广总督张之洞、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和驻美大使伍廷芳等主张兼取中西,着手修订法律,得到清朝政府的同意。
——摘编自韦庆远、柏桦编著《中国政治制度史》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法律法规建设的特点。
材料一 (唐太宗)见新进士缀行而出,喜曰:“天下英雄入吾毂中矣!”
——(五代)王定保《唐·摭言》
材料二 (北宋)国初取进士,循唐故事,每岁多不过三十人。太宗初即位,天下已定有意于修文,特取一百九十人,自唐以来未之有也。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选举考三·举士》
材料三 凡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公民,都可以参加文官考试,成绩优异者得到录用。文官要在资产阶级各政党之间严格保持中立,不得公开参与政治活动。在西方国家政府中,政府部长等政务官负责制定政策,对政策的正确与否负政治责任,文官必须忠实执行政策,在政务官的领导下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和政务官的任期制不同,文官只要没有严重过错,可任职到退休。同时,文官根据工作成绩得到晋升或惩罚。
——摘自《选择性必修一》
材料四 在我们西方所有政治学教科书中,当谈及文官制度时,都把它的创始者归于中国,归功于中国的科举制度。
——(美)艾伦·坎贝尔
材料五 汉承秦制,“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盗贼多少,上其计簿”,御史大夫检查计簿所载数据的真伪,丞相府则据实以行奖惩,绩优者升迁。为了防止官吏弄虚作假,汉朝颁布了《上计律》、《功令》、《考功法》,其中规定了“上财物之计簿而欺谩不实”的行为为欺谩之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庸吏,也要免职。唐代形成了一系列关于考课的具体法规,明确规定考核标准,即“四善二十七最”。“四善”是指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是针对各个职位的具体工作而规定的具体要求,偏重在职才能的考察。各部门长官在对其下属进行初考后,考核结果要“悬于本司、本州之门三日”。
——摘编自刘守芬等《对中国古代廉政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
依据材料,归纳西方文官制度的特点。
程元通控告棚民案
乾隆朝后期及嘉庆朝,大批异籍农民涌入安徽等地,就山搭棚,垦荒为生,被称为棚民。乾隆五十九年,安徽徽州休宁程氏的一些族人私下将山场租给棚民种苞谷。随着开种山场规模扩大,部分族人与棚民发生纠纷并持续多年,遂于嘉庆十二年以族长程元通名义派程怡仁到都察院控告棚民。
程氏状词
“我们住居地方,环抱皆山,祸遭流匪方会中等向无业地棍程金谷等盗租山场,搭棚纠集多人,私行开垦,种植苞谷,以致山倾石泄,涨塞河道,山上坟茔尽行挖掘,山下田庐皆受其害。该棚匪千百成群,实为地方之患”
嘉庆上谕
“或设立禁约,责令逐渐迁移,或勘定界址,就地妥为安插,不致无籍之徒愈聚愈多,日久为害地方,亦不至驱逐过骤,激成事端。……以期永杜争端,辑宁民业为要。”
地方处理意见
酌断山主退还部分租价银,“方会中等遵即拆棚领银,挈属回籍”。其他棚民,或“酌定章程,分年饬令退山”,或“呈明入籍,照旧编甲"。程怡仁“照虚捏情节混供……杖九十,徒二年半。据供母老丁单,斥县查明照例办理”。其他人等,按律处理。嗣后,禁“山场混召异籍之人搭棚开垦”,“严定专条,有犯从重科罪”,令各族长、祠长“勒石公祠中,俾共知警惕”。
——摘编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朝安徵浙江棚民史料》
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当时社会治理的哪些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