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东汉光武帝 | B.魏武帝 | C.北魏孝文帝 | D.隋炀帝 |
A.宗法分封制逐渐走向崩溃 | B.民本思想成为社会主流 |
C.原始民主传统仍有影响力 | D.“国人”的经济实力强大 |
材料一 朱邑,字仲卿,庐江郡舒县人,西汉循吏。初为桐乡啬夫,为政廉平不苛,迁庐江太守卒史。举贤良方正,授大司农丞,迁北海太守,治行第一、迁大司农,掌管全国租税、钱谷、盐铁和财政。廉平不苛,以爱利为行,未尝笞辱人,存问者老孤寡,遇之有恩,所部吏民爱敬焉。“为人淳厚,笃于故旧,然性公正,不可交以私。天子器之,朝廷敬焉。”“身为列卿,居处俭节”。
——《汉书·卷八十九·循吏传》
注:循吏,奉职守法的官员。
材料二 西汉和东汉记载入史书的循吏共计18人,有明确记载的选拔方式有孝廉、茂才、贤良、明经、辟除、征召、任子、纳赀(资)这八类,涉及次数较多的有辟除、孝廉、辟除、征召。黄霸是循吏中仕途轨迹记载最详细,也是次数最多的,黄霸涉及到的选拔方式为2次纳费、2次察廉、2次举贤良、3次征召。除王成记载不详外,其他循吏最少也会经历1次选拔,平均每人2.7次,差不多就是每个循吏在仕途生涯会经历3次不同方式的选拔。
——摘编自徐鹏鹏《文官制度与汉代政治治理研究——以汉代循吏群体为视角》
(1)根据材料一、指出朱邑被列入《循吏传》的原因。(2)根据材料二、概括汉代选官制度的特点并加以评述。
材料至元七年(1270年),忽必烈下旨“特设司农司,劝课农桑,兴举水利,凡滋养栽种者,皆附而行焉。仍分布劝农官及知水利人员,巡行劝课,举察勤惰。”司农司成为元政府最高农业管理机构,其职责涉及农业、养蚕及水利灌溉等各种事务,有些
材料 记载司农司还负责掌管“随路断没财产、人口、孽畜、屯田、供储”等事。司农司“以参知政事张文谦为卿,设四道巡行劝农司”。
司农司成立之后,即发布《劝农立社事理条画》,该《条画》对农业生产的各个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是劝农使和各处监管农事的官员的工作手册。《条画》还有“所在牧民长官提点农事,岁终第其成否,转申司农司及户部,任满之日,注于解由,户部照之,以为殿最。又命提刑按察司加体察焉。”之类的内容规定。司农司还奉命搜求古今农书,删繁摘要,结合实际,编成《农桑辑要》,颁行全国。延佑五年(1318年)又刊印《栽桑浅说》千份。
——摘编自汪兴和《元代劝农机构研究》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元代设立司农司的主要原因。(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劝农立社事理条画》发布的积极影响。
A.修建长城的必要性 | B.西北边疆得到开发 |
C.北方农耕已经普及 | D.民族关系较为融洽 |
A.高利贷成为严重社会问题 | B.朝廷打击地方豪强地主势力 |
C.国家插手并经营商业贸易 | D.朝廷重视规范社会借贷行为 |
材料一 秦朝开辟了从南越(今广东、广西等地区)到中原的水陆通道,并有组织地向南越大量移民以开发南越,从而奠定了广州作为对外贸易港口城市的地位。两汉时期,在秦朝开发岭南的基础上,广州通过海上丝绸之路积极发展海外贸易,巩固了作为中国古代主要外贸港口的地位。
——摘编自高惠冰《略论秦汉时期广东的初步开发》
材料二 唐朝时期,通过“广州通海夷道”的航运线,远至阿拉伯地区的商人都可从南海驶入中国,登陆点就是广州。《旧唐书》记载:“广州地际南海,每岁有昆仑乘舶,以珍物与中国交市。”来往广州的船舶很多,据有关史料记载,每年有四千余艘船舶,八十多万人次在广州港进行贸易,交易商品有数十种。
——摘编自陈柏坚《略论古代广州外贸的对外开放》
材料三 宋代“广州多蕃汉大商”“万国衣冠,络绎不绝”。广州商人携带着“犀、象、珠、玉,走于四方”,邻近广州的江西、福建各路商人,也纷纷借“市于五羊”“数贩南海”而获得大利。
——摘编自于城《宋代广东经济概况》
材料四 乾隆二十年(1755年),英国商人在宁波定海扰乱事件发生以后,清政府下令禁止外国商人到宁波、漳州和松江三海关贸易,唯独允许广州一地可以进行海外的进出口贸易,且规定由粤海关管理。
——摘编自邓开颂《论清代前中期广东对外贸易的若干特殊政策》
(1)根据材料一、指出秦汉时期广州成为主要对外贸易港口城市的背景。(2)根据材料二、三、概括唐宋时期广州对外贸易繁荣的表现以及影响。
材料一 “市镇统于州县,例无设官”。为解决治安与税收上的困难,明清两代在江南市镇派驻巡检司、税课局等专职机构,但派驻到市镇的官员数量有限,难以承担市镇的公共管理与服务。于是,江南市镇自发形成了各类功能性自治组织,如规范本镇本行业交易活动的行会、维持治安的保甲、负责慈善事业的义庄等,事类不一、互不统属。这些组织往往由地方宗族力量主导,同一功能的自治组织之间亦有地域分割的痕迹。各市镇有自办的公益性学校,有独立的城市保护神——城隍,有完整的市镇历史记载——市镇志,表明市镇已经成为一个相对自足的文化共同体。
——摘编自武乾《官治夹缝中的自治:明清江南市镇的非正式政体》
材料二 中世纪晚期,城市人口迅速增长。为提高自己的地位和改善日常生活,城市居民不断抗争。封建领主在收取市民们支付的赎金后,向城市颁发具有政治契约性质的特许状,给予其各项自治权利。城市行会、市政当局、市议会等自治组织逐渐发展起来。行会制定规章,训练工人的职业技能,控制产品的质量和价格,为社会福利积累资金,并通过礼拜天祈祷和节日游行等公共仪式鼓励市民对行会和城市忠诚。市政当局支持行会采取限制性措施,市议会核准行会规章,城市法庭负责追捕违规者。城市生活受到更为复杂的正式规则的约束,市民也更多地承担了公共卫生和公共秩序等责任。
——摘编自陈灿《论走向近代的英国城市职业市场变迁和行业规则的完善》
(1)根据材料一、二、指出明清江南市镇自治与英国城市自治的不同之处。结合所学知识,对二者的走向加以评析。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明清江南市镇与英国城市在自治发展上的相同原因及表现。
A.殷墟甲骨文中“大乙伊尹并祀”的记载 | B.周公和姜太公均在武王的三公之列 |
C.周人对伏羲、神农、黄帝等古圣的崇拜 | D.周制设小司寇一职以征询民众意见 |
福建建阳县田赋案
案件起因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李六成接任建阳县知县,因见民间钱粮历年拖欠,前官多致挂误,于是遍访舆情,发现阳邑民田皆系下则(不肥沃),明朝初年每亩只征银五分一厘,后加至七分三厘一丝五忽,赋重田硗(薄),民力难完,以至积逋累累。李六成目击其艰,遂私自下调税额,将已开垦的田地归入未垦荒地,用其征赋来弥补降税之田的差额。
——据《闽浙总督郝玉麟奏陈福建建阳田粮始末酌办清厘征粮册籍折》
案件判决乾隆元年(1736年)十月二十八日,户部大学士张廷玉等经密议后提出处理意见:清朝中央政府放弃已垦荒田695顷余的田赋收入,将向中央上报的奏销册改为每亩征银六分一厘四毫,使其与李六成在1686年私自减则以来的该县实征册科则相符。同时删去本不存在的荒田695顷的记载。并且将该县存在的虚粮八百余两中无从征收的631两余予以豁除。同时针对李六成自行减则及其在赋税征收问题上引起的混乱,决定“罚俸一年”。乾隆帝批准执行。
——据《大学士张廷玉等为请照建阳县册载亩数赋额征收并改正部册事奏折》
学者评价这种处理看起来是十分宽松的,并为今天的史家引为清朝政府对垦复或新辟土地升科条例执行时往往采取宽厚措施的例证。
——摘编自何平《从乾隆建阳田赋案论清代的赋税管理》
(1)根据“案件起因”和“案件判决”,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建阳县知县李六成行为引发的后果。(2)综合上述材料信息,简析清廷采取“宽厚”措施处理该案件的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