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一:主流思想演变
图二:其它制度创新
图三:中枢机构演变
问题
(1)写出图一、图二序号所示内容。
(2)将图三四幅图片按朝代先后进行排序。写出字母所示中枢机构名称或内容。
材料一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主要由两大系统构成,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伴随封建专制主义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活动。御史府的建立和地方监察官员的设置,标志着监察制度的建立,但秦朝的监察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相当粗糙,监察构及其职能并未专门化。汉武帝元狩五年初置谏大夫,东汉时更名为谏议大夫。谏议为言官,有权驳议御诏中的失误,可面见君王并对许多失法大节提出面谏。魏晋至隋唐时期,监察制度逐渐定型,唐朝官修的《唐律疏议》对监察机构的设置、职掌以及监察官的活动等作了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宋元明清时期,伴随着皇权的加强,封建社会的监察体制发展到完备的程度。
——摘编自张国安《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
材料二 新中国成立初期,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到监督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工作中。在各级政府内广泛聘请人民监察通讯员调查政府机关、企业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作风不良等情况。但由于当时监察机关实际职权较小,群众监督工作缺少制度保障,其监督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20世纪80年代初,为了应对经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乱纪等现象,我国开始着手恢复设立监察机关。1986年监察机关被定位为“专司监察职能”的机构。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之后,进一步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面提高监察人员的履职能力。改革开放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三项权力,同时围绕三项权力赋予监察机关谈话、留置等十二项权力。
——摘编自刘晓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监察制度发展历程》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特点及实施的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新中国监察机构的变化和意义。
材料一 西汉初立,高帝废弃了秦的监御史制度。汉武帝中后期,中央统辖的郡县数量较汉初大增。为了避免形成新的分权势力,加强对郡县的控制,元封五年(前106年)汉武帝把全国除三辅、三河和弘农郡以外的地区分为十三州部,每个州部为一个监察区,设置刺史一人。刺史每年八月自京师去地方巡视所部郡国,检查吏治和地方治安。
——摘编自岳庆平主编《中国大通史》
材料二 地方监察是否保持独立和有效的功能,对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具有制约作用。秦汉至明清的地方监察官可分为两个类型:一是在地方行政官府内置监察官。如秦郡监御史、两宋州通判。二是在地方行政官府以外另设较大的监察区和专职监察官。两汉以后的多数地方监察官均属后一类。如西汉十三州部刺史,唐前期十道采访使、观察使,元行御史台和二十二道肃政廉访使司,明清十三道监察御史。此外,监察区划分范围大小,也会影响朝廷对地方官的监察效能。一般地说,监察区划较大,数量较少,便于朝廷指挥控驭。但相应地,区划较大,监察官难以尽巡辖区,也会造成监察漏洞。
——摘编自李治安《论古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化和若干制约因素》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汉武帝设置刺史制度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地方监察保持独立和有效的合理做法。
A.豪强地主瓦解殆尽 | B.科举考试注重道德 |
C.监察制度与时俱进 | D.唐代腐败更加严重 |
A.御史大夫 | B.参知政事 | C.内阁大学士 | D.军机大臣 |
A.削弱地方官员权力 | B.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理 |
C.破坏宗法血缘关系 | D.以整顿吏治作为出发点 |
A.监察对象发生改变 | B.朝廷加强监察管理 |
C.地方获得监察权力 | D.监察官员位低权重 |
材料一 秦汉时期的御史台受九卿之一的少府节制,御史中丞的实际地位也略低于尚书丞郎魏晋时期的御史台脱离少府而成为独立的监察机关,并改变了两汉以来中央监察机构三大系统(御史台、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并存的状况,监察职权渐次(统)归于御史台。御史职权范围扩大,地位有所提高,这成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由秦汉初创阶段向隋唐完备阶段过渡的重要时期。但因御史监察制度植根于门阀制度的土壤上,受到士族特权的阻碍,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难以正常发挥作用。
——摘编自薛箐、林恒青《魏晋南北朝御史监察制度的基本特征》
材料二 明朝监察机构独立于中央各部和地方政府,直接对皇帝负责。御史有较为独立的弹劾权,监察范围上至朝廷各部及地方政府(三司),下至平民百姓,包括行政、司法、军政、教育及一切朝令和祭祀的典礼等,其任免、升黜及定罪量刑皆由皇帝亲自定夺。监察机构与官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到上级、同级(平级)之间和其他机构的监督,从而形成了严谨的监察体制。明代监察制度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加强了对中央与地方各级机构的全面监督。
——摘编自李丽《试论明代的监察制度》
(1)根据材料一,概括魏晋时期监察制度的基本特点。
(2)根据材料二,指出与魏晋时期相比,明朝监察制度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明朝监察制度实施的意义。
材料一秦代设置的御史大夫,开了大一统封建王朝监察制度的先例。汉代,御史大夫掌监察权,辅助宰相监察百官;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驻于内廷,监督君主和皇室成员。唐代,监察权则愈加独立和系统,尤其重视防范皇室与政府相互争夺权力,因此,唐代的监察权划分成了台、殿、察三个监察系统;中央政府的监察系统包括监察与谏议两项。宋代的监察权在制度上体现为台谏分行,“政令之推行有缺失,则台官弹劾之;其政令自身有不当,则谏官封驳之”,台谏本以主持公议为要义,然而,伴随着政治结构内部相权低落而君权上升这一趋势,尤其是将谏官改为由君主亲擢这一重要转变,谏院遂形成与政府对立制衡之势,君臣一体的格局遭到破坏,监察权也失去了尊严与认同。明清时期,君权强化,但明代仍让权能极重的分科给事中制度监督政府专营部门,分科给事中享有审核权、封驳权、意见权和政令否决权。
——摘编自柳诒徵《国史要义》
材料二分权制衡作为西方立宪主义理论的核心,在被借以解读中国政治传统中的监察权原理时,从逻辑上来看,往往难以贯通融洽。围绕中国的监察权传统,钱穆在历史政治学视野中对监察权的基本原理及其宪制精神展开了系统性的新诠释:“中国传统政制,因由此制度之存在,故虽不能如西方之不能有国会与政府为对立,而政府权力仍有其自身调节之机制。”监察权内化于政府体系,这与西方追求监察权与行政权的对垒牵制的制衡原理泾渭分明。议会制政府中,民众与政府之间有一国会,民众对于政府的监督以及政府对于民众意见的获取均以国会为中介。“若我们说西方政权是契约的,则中国政权乃是信托的。”圣君贤相,常为中国社会上的一种普遍希望。信托政治的传统是以治理人的职权规定与政治责任是否匹配为核心,对于理想政治的追求不是以克制人性为中心,而是更为注重德望与实责的相辅相成。显然,相对于西方宪制架构对有限权力的热衷,中国监察权传统则更为重视国家治理者所具有的学识与道德如何转化为治理效果。
——摘编自胡云《风宪再造:钱穆政治思想中的监察权理论》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并作简要评析。
(2)根据材料一、二,指出监察权理论在中国古代和近代西方政治的不同表现。
北宋初年 | 宋真宗时期 | 宋仁宗时期 |
通判初为地方文武官吏交替时的临时差遣,一旦文臣取代武臣治郡则不需通判 | 逐渐形成了文武通差的知州制度,凡武人知州处必设通判 | 州郡设通判,本与知州同判一郡之事,知州有不法者,得举奏之 |
A.通判是地方最高行政长官 | B.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加强 |
C.通判职责是防范武人割据 | D.地方机构设置逐渐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