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说明国际经济新秩序已建立 | B.提升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地位 |
C.顺应了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 | D.有效避免了全球经济危机爆发 |
A.避免了国家之间的边界争端 | B.构建了欧洲均势的格局 |
C.有助于欧洲民族国家的发展 | D.促进了外交制度的建立 |
材料一从《南京条约》签订开始……晚清国人也对西方的领事制度有了新接触,逐渐萌生了国际法上向国外派遣公使和领事的需求,并开始纷纷向海外各口岸派遣公使和领事,使中国的使领馆制度日趋形成。中国外交开始重视通过国际法上的谈判方式来解决清政府和他国之间的争端,谈判在这一时期对国家权益的挽回及维护国家主权方面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摘编自董临瑞《从(南京条约)看晚清时期国际法在中国的运用》
材料二1949-2008年中国与外国建交状况曲线图
(1)根据材料一归纳清政府外交向近代外交转变的表现。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1949年、1972年和1992年三次建交高峰出现的因素。
(3)综上,说明外交政策的制定主要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A.德意志境内分成新教和天主教两派 | B.各方对波希米亚王位继承权的争夺 |
C.要把夺取的土地归还给原天主教会 | D.法国积极参加新教同盟一方的战争 |
材料一 自秦朝以来,在中国社会治理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度,这与西方中 世纪政治分裂、王权势微的状况截然不同。中央集权的核心是君主专制。秦汉以后,主权集中成 为中国政治的一大趋势。到清代,主权更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君主独裁成为清朝的“祖制”、 “家法”,神圣不可侵犯,即所谓“天下大事,皆朕一人独任”。
——摘编自高翔《中国古代政治的三大传统》
材料二 中世纪早期,君主实际上只能在自己直辖的领地行使主权,同时还受到教会的制约, 而教皇既统驭世俗领袖,又管辖着教会的僧侣、“君权神授”和“政教合一”论是世俗国王必须 服从教会和教皇的确凿的理论依据。进入中世纪后期,王权在与教权的合作与斗争的制度化进程 中走向强大,而教权则日渐没落。从 12 世纪起,西欧城市发展迅速,商品经济繁荣。王权最终能取得胜利要归因于在王权与教皇的斗争中,西欧各国的民族意识开始了最初的萌动。12、13 世纪开始的西欧王权的加强,以及民族和民族国家的形成运动,到 15、16 世纪大体完成。这一漫长过程的结束,终结了教会在中古盛期所确立的“万流归宗”的地位,王权的加强、民族国家的胜利必然意味着教皇势力的衰落。
——摘编自蒋承勇《西方文学“人”的母题研究》《欧洲中世纪的双剑论》
材料三 在这种普遍的混乱状态中,王权是进步的因素,这一点是十分清楚的。王权在混乱中代表着秩序,代表着正在形成的民族而与分裂成叛乱的各附庸国的状态对抗。在封建主义表层下形成着的一切革命因素都倾向王权,正像王权倾向着它们一样。
——恩格斯《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指出西汉、明朝、清朝时期加强“王权”的措施。(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西欧中世纪王权地位变化的趋势,并指出变化原因。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专制王权国家的形成带来的影响。
A.“西欧传统国家”下王权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 |
B.“近代民族国家”意味着对封建王权的逐渐背弃 |
C.“民族国家的构建”强化了欧洲天主教会的统治 |
D.“绝对主义国家”在中世纪与城市自治冲突较大 |
材料 中国外交制度从传统向现代的变迁简表
传统外交制度:华夷秩序 | 现代外交制度:条约秩序 | ||
结构特征: | 华夏—蛮夷 | ➙ | 国家—国家 |
价值原则 | 君权(礼治) | 主权(法治) | |
组织体制: | 大一统与服事制 | 科层体制 | |
羁縻怀柔与番属土司 | ➙ | 驻外使领馆与职业外交官 | |
运行机制: | 朝拜册封(不平等原则) | 官僚机制(平等原则) | |
多事四夷,以夷制夷和尊王攘夷 | 和平共处、共同发展 |
——摘编自赵可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制度变迁的理论阐释》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围绕“外交制度从传统向现代的变迁”,自拟论题,并结合具体史实进行论述。(要求:论题明确;论述充分;逻辑清晰)①促进了德意志的宗教改革②承认了德意志各邦国为主权国家
③消除了德意志内部的纷争 ④在法律上确认德意志的政治分裂
A.①② | B.③④ | C.①③ | D.②④ |
材料一 进入20世纪后,国际组织有了较大发展,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制度开始受到重视。第一次世界大战极大地破坏了国际法,使国际法面临严重危机。然而,国际法并没有消亡,它仍然随着国际关系的演变而继续发展。国际联盟体系的建立,标志着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常设国际法院的诞生,这是国际司法制度的一种进步。开始出现的广泛强制仲裁体系,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早在1920年,国联行政院的一个决议就表明,国联成员国中立的概念并不符合如下原则:所有成员国在实施针对盟约违反国的行动方面有合作的义务。1934年,国际法协会通过了《非战公约》的解释条款,并指出,在交战双方都违反该公约的情况下,可以免除中立国的传统法律义务。
——摘编自杨泽伟《国际法发展的历史分期》
材料二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国际法,虽然规定了禁止侵略战争,但是它既没有设立有效防止战争的机制,也没有详细规定发动和进行侵略战争的责任。在二战进程中,同盟国开始着手制定追究侵略责任、严惩反和平罪行和战争罪行以及反人类罪行的规范,并建立实施了这些规范的机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组织的大量涌现,特别是联合国的成立,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得到了各国政府和国际法学者的普遍认同。由于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海洋法、航空法、空间法和国际人道法等方面的发展,传统战时中立的权限已经发生了变化,有些方面扩大了,而另外一些方面则受到了限制。与现代国际法中的《国际联盟盟约》相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宪章》中的集体安全制度有了显著的进步。国际法院于1946年在海牙设立,国际法院的裁判实践,对国际争端的解决与国际法的发展有较大影响。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以来,国际法院的判决基本上反映了国际正义力量的主张,其咨询意见也常被当作国际法的权威解释广泛引用。
——摘编自杨泽伟《第二次世界大战对现代国际法发展的影响》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法发展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二战对现代国际法的影响,并谈谈你对国际法的认识。
A.全球治理秩序面临严重挑战 | B.政治多极化趋势进一步加速 |
C.和平与发展仍旧是时代主题 | D.联合国安理会制度彻底崩溃 |